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施崇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黃志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龔介平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被 上訴 人 朱志俊 住○○市○○區○○街000號6樓 辛玉芬 住○○市○○區○○路00巷0號0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佑民律師 廖芳萱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張雅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天豪全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克里斯卡夫(Christopher Joseph Cahill) 送達代收人 林秋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廖士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陳月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侯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