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2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427號
- 上訴人
- 蔡詹水雲
- 上訴人
- 蔡宗坤
- 上訴人
- 蔡淑美
- 上訴人
- 蔡宗裕
- 上訴人
- 蔡宗訓
- 上訴人
- 視同上訴人 蔡榮蔚
- 上訴人
- 蔡榮聰
- 被上訴人
- 旺德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美
- 訴訟代理人
- 游鉦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427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或未依同法第466 條之1 第1 、2 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及同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9 月6 日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427 號判決,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86 萬1,561 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本院於106 年10月20日裁定請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該裁定均已合法送達全體上訴人,其中最後送達上訴人蔡淑美之日期為106 年11月9 日(即106 年10月30日寄存送達日加計10日),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9 至173 頁),然其等均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繳費查詢單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4 、175 頁),是上訴人之上訴,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