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5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靜芬陳清怡林玉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457號

上訴人
張淑貞
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律師
上訴人
程凱勝
上訴人
李碧娥
上訴人
財團法人中壢教會聚會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迪華
上訴人
于正春
上訴人
曾慧
上訴人
蕭文霞
上訴人
湯遠總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複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上訴人
戎敬瑋
訴訟代理人
戎毓穎
被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八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是否成立之裁判,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5年度重訴更㈠字第4號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之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自得依聲請或職權予以撤銷。查另案訴訟業經上訴人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撤回而終結,有其民事撤回狀及桃園地院回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3-164頁、第166頁)。是上訴人張淑貞等8人聲請撤銷本院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即屬有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本院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林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57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