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5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457號
- 上訴人
- 張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楊思勤律師
- 上訴人
- 程凱勝
- 上訴人
- 李碧娥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中壢教會聚會所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曾迪華
- 上訴人
- 于正春
- 上訴人
- 曾慧
- 上訴人
- 蕭文霞
- 上訴人
- 湯遠總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乾城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清源律師
- 上訴人
- 戎敬瑋
- 訴訟代理人
- 戎毓穎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聞振國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志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翕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八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是否成立之裁判,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5年度重訴更㈠字第4號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之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自得依聲請或職權予以撤銷。查另案訴訟業經上訴人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撤回而終結,有其民事撤回狀及桃園地院回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3-164頁、第166頁)。是上訴人張淑貞等8人聲請撤銷本院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即屬有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本院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