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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智豪
即被告
陳志遇
即被告
江冠達
即被告
吳坤男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俊彥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張昱琪間本院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9,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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