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智豪
- 即被告
- 陳志遇
- 即被告
- 江冠達
- 即被告
- 吳坤男
-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吳俊彥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張昱琪間本院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9,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