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6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461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侯美月
- 訴訟代理人
- 曾威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錦霞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連庭蔚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雪桂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所為判決(105年度重上字第461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6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關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建物屋頂平台共有人之認定,以及相對人黃雪桂占用該處屋頂平台之不當得利計算方式,與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諸多見解不同;伊曾主張6樓客餐廳頂板因樓上漏水致油漆斑駁並剝落而落碎屑粉塵,牆壁完好如初,系爭判決誤認係牆壁掉落碎屑粉塵、水泥粉塵脫落;系爭判決漏未說明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之主張及擴張之訴是否合法、相對人以強力電鑽鑽開廚房頂板致廚房地板內水管震裂滲水至5樓以及更改通風管道間等情節,復未交代為何未依伊之主張減輕舉證責任等語,爰聲請裁定更正云云。惟查,本院系爭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聲請人上開主張核屬關於系爭判決是否有理由不備等之指摘,而其於民國108年7月15日已撤回原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有撤回上訴狀可稽。聲請人以上開主張聲請更正系爭判決,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