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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83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陳慧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483號

上訴人
祥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豪金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華律師
複代理人
賴敬倫
被上訴人
林崑江
被上訴人
劉崑亮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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