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8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483號
- 上訴人
- 祥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豪金
- 訴訟代理人
- 黃秋田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冠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敬倫
- 被上訴人
- 林崑江
- 被上訴人
- 劉崑亮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松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十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48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十九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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