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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2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李國增胡宏文黃珮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25號

上訴人
楊鴻裕
訴訟代理人
李奇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複代理人
吳峻德
被上訴人
穩仲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玉鈴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諶亦蕙律師

      郭鐙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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