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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李瑜娟邱景芬蕭清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45號

上訴人
馭通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澤民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志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大偉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
參加人
聯陞電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仁宇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複代理人
楊凱吉律師

      林彥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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