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賽席爾(原譯為賽舌爾)商浩珅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昌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陸雲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盧姵君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航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蔭剛 訴訟代理人 趙梅君律師 黃麗蓉律師 陳瑋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17日下午2時10分許在 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劉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