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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01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張松鈞楊雅清賴劍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01號

上訴人
陳麗玲
訴訟代理人
王博鑫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丞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01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柒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壹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所為判決(105年度重上字第601號),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且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9萬8,16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賴劍毅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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