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37號上 訴 人 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秉泓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上 訴 人 黃秉泓 被 上訴 人 嵩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裕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 代 理人 許仲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八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五日內就上訴人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6月9日「民事答辯暨爭點整理狀」之附表3「差額金額明細表」所載兩造間訂單之價格及數量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送上訴人,若被被上訴人有爭執,上訴人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七日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