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5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陳雅玲吳燁山林俊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58號

上訴人
金台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壹佰肆拾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2,58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1,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3、4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 ,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 ,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一併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58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