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72號上 訴 人 林淑娟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被 上 訴人 陳朝富 陳見煌 陳國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清凱律師 陳仁豪 被 上訴 人 陳黃說 陸文田 陸文賢 陸秋菊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秀虹 戴明珠 陳祖豪 陳怡芳 陳俊良 陳麗雲 陳玲黛 陳月葉 林山河 林暄屏 蘇莉媚 陳國永 勝昌陶瓷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國昌 被 上 訴人 皇盛陶瓷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見煌 被 告 偕達德 林小蓓 旌源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誌鴻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蕭錫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