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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74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李國增胡宏文黃珮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774號

聲請人
黃素芳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黃進春與被上訴人吳美燕、張蘭玉、陸若男、江明珠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74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74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69號卷)卷宗,並於預納費用後付與影本。

理由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黃木貴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74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原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69號)被告之一。黃木貴於原審判決送達後死亡,聲請人為明瞭本件訴訟審理程序及聲明承受訴訟,爰聲請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黃木貴除戶戶籍謄本、原審法院105年8月17日北院隆家合105年度司繼字第1344號函、繼承系統表、聲請人之現戶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等為證(本院卷第41至43、58至59頁),堪信為真。且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44號事件當事人於105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中均表示同意聲請人閱覽卷證,是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 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74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