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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99號

返還公司財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傅中樂賴淑美魏于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799號

上訴人
鼎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泰平
上訴人
超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德芬
上訴人
郭簡惠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碩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被上訴人
吳逢義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許凱傑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被上訴人
許執中
被上訴人
許信一
被上訴人
盧許麗華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天香律師
被上訴人
羅雪娥
訴訟代理人
張簡勵如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若榆律師
被上訴人
郭張紅桃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複代理人
朱江庭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愷律師
被上訴人
方似鶯(原名方沛宸)
被上訴人
龔天富
被上訴人
龔天求
被上訴人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龔邵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司財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訴外人蘇朝宗之繼承人是否僅為被上訴人羅雪娥等事實,尚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羅雪娥應於7日內具狀補正蘇朝宗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到院。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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