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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方彬彬黃若美許純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5號

上訴人
巨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敏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詠誼律師
被上訴人
沛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正雄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任晟律師
被上訴人
高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愛
訴訟代理人
施純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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