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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64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黃嘉烈邱琦高明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64號

上訴人
全球國際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界元
上訴人
陳吳麗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律師
被上訴人
李俊宏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七年四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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