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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陶亞琴陳蒨儀廖慧如

  • 當事人
    顯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秋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88號上 訴 人 顯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献青 訴訟代理人 張得健 上 訴 人 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訴訟代理人 李文霖 許毓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陳虹均律師 被 上訴 人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樂 被 上訴 人 呂秋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 呂秋律師 黃昭仁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哲銓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蕙蓉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複 代理 人 沈鴻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星誼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上訴人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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