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4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941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義
- 訴訟代理人
- 莫詒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婷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劉育弦
- 被上訴人
- 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蔡慶豊
- 被上訴人
- 帝富特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蔡慶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慧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