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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吳麗惠王永春王麗莉

  • 當事人
    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劉育弦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慶豊帝富特股份有限公司蔡慶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上字第941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義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張智婷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劉育弦 被 上訴人 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慶豊 被 上訴人 帝富特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慶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慧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劉育弦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 重訴更一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6 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下開第二、三、四項之訴部分及就金錢給付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關於上訴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被上訴人劉育弦給付部分,負連帶給付責任,並自民國一0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劉育弦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0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被上訴人劉育弦自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上訴人劉育弦將如附件三所示之道歉啟事,以四分之一版面、二十號字體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A1頁版各壹日,並將如附件三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於「YAHOO!奇摩知識+」網站 首頁(https://tw.answers.yahoo.com)壹日。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所記載「YAHOO!奇摩知識+」網站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應更正為「https://tw.answers.yahoo.com」。 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人劉育弦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劉育弦連帶負擔百分之六,餘由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參拾肆萬元為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得為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為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劉育弦供擔保,得為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劉育弦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原告應於起訴時,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表明及特定其作為訴訟上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同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下之不同請求項目間,在原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範圍內,請求金額之流用,尚非法所不許,且無「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情形(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75號、第477號判決意旨 參照)。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泰公司)於原審關於金錢給付部分係請求: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劉育弦(下稱劉育弦)及被上訴人蔡慶豊、蔡慶昌、台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帝富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依序分稱蔡慶豊、蔡慶昌、健而婷公司、帝富特公司,並與劉育弦合稱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吉泰公司新臺幣(下同)5,800萬元本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卷(下稱重訴字卷)第4、9頁(包含營業損失5,600萬元及 商譽、信用損失200萬元)】,經原審判決劉育弦應給付吉 泰公司100萬元本息,吉泰公司提起一部上訴,聲明:劉育 弦應再給付吉泰公司2,300萬元本息,健而婷公司、蔡慶豊 、帝富特公司、蔡慶昌應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劉育弦應給付100萬元本息部分,及劉育弦應再給付2,300萬元本息部分,與劉育弦連帶負給付責任(本院卷㈠第54、79頁背面,卷㈡第127頁背面-128頁)。其中吉泰公司有關金錢給付之請 求2,400萬元本息,係主張包括營業損失2,000萬元本息,及商譽、信用損失400萬元本息(本院卷㈠第52頁)。查吉泰 公司就同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下之不同請求項目(即營業損失與商譽、信用損失等二項)間,在原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範圍內,請求金額之流用,揆諸首揭說明,無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情形,合先敘明。二、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為民事訴訟法第256條所明 定。吉泰公司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刊登之道歉啟事內容如附件一所示(重訴字卷第11頁);嗣於向本院提起上訴之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刊登之道歉啟事,其內容則如附件二所示(本院卷㈠第19頁,卷㈡第113、130頁)。核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追加,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吉泰公司起訴主張: ㈠劉育弦任職於販賣保健食品業務之健而婷公司,蔡慶豊及蔡慶昌分別為健而婷公司負責人、帝富特公司負責人。詎蔡慶豊及蔡慶昌指示劉育弦於「YAHOO!奇摩知識+」網站(http://tw.knowledge.yahoo.com)上以如原判決附表一、二(下稱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帳戶,為如附表一、二「網頁內容」欄所示之貼文,供不特定人瀏覽點閱,散布吉泰公司販售之商品「SYMPT-X」(中文名稱:「速養療」,主要 成分為左旋麩醯胺酸,嗣更名為「速養遼」,下稱「速養療」)之原生產者美商Baxter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特公司)已倒閉並停產該商品、臺灣地區市售之「速養療」商品係由大陸地區進口、吉泰公司於該商品自行添加百特公司所無之麥芽糊精及該商品已證實對人體有害而停產等不實事項,致不特定多數人對吉泰公司之「速養療」商品產生品質有問題等貶抑負面評價,毀損吉泰公司之商譽、信用,並致吉泰公司之營業額減少甚鉅。劉育弦、蔡慶豊、蔡慶昌應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第1項規定,對吉泰公司負共同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劉育弦於行為時為健而婷公司之受僱人,係為推銷健而婷公司之「速復康」商品,而於「YAHOO!奇摩知識+」發表損害吉泰公司營業、商譽及信用之不 實言論,健而婷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劉育弦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再蔡慶豊因執行健而婷公司職務,蔡慶昌因執行帝富特公司職務,皆基於競爭之目的,令劉育弦為上開侵害吉泰公司之不實言論,依民法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蔡慶豊應與健而婷公司連帶對吉泰公 司負損害賠償責任,蔡慶昌應與帝富特公司連帶對吉泰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被上訴人共同於「YAHOO!奇摩知識+」為如附表一、二之 不實貼文,貶損吉泰公司於市場上之評價,致吉泰公司商譽及信用受損200萬元,且「速養療」商品銷售量減少,營業 損失5,600萬元。另被上訴人上開不實貼文,致不特定多數 人瀏覽後產生誤認,衡諸現今資訊之流通迅速及傳播範圍無遠弗屆,被上訴人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及「YAHOO!奇摩知識+」網站首頁,刊登如附件一所 示之道歉啟事,使瀏覽該網站並閱覽如附表一、二所示貼文者,得以知悉被上訴人上開所為屬侵害吉泰公司之商譽及信用。 ㈢聲明: ⑴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吉泰公司5,8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⑵被上訴人應連帶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四分之一版面、二十號字體刊登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A1頁版,並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連續刊登於「YAHOO!奇摩知識+」網站首頁(http://tw.knowledge.yahoo. com)4個月。 ⑶願供擔保,請准就聲明⑴,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抗辯: ㈠劉育弦因所學為資訊教育,為在資訊科技公司謀得學以致用之工作及賺取「YAHOO!奇摩知識+」點數,遂經常在該網 站為與日常生活保養、彩妝、美食等有關之貼文,內容或為個人知識,或轉載網友論述。劉育弦為如附表一、二所示貼文時任職健而婷公司,對麩醯胺酸商品有些了解,因有網友指吉泰公司販售之「速養療」為百特公司公告停止販售之問題商品,遂予轉貼,供其他網友選擇時之參考。「速養療」原製造廠商及商標所有人為百特公司,101年間美國食品藥 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下稱美國FDA )下令回召包括臺灣地區之該瑕疵商品,理由為原廠竄改有效日期。百特公司即停產「速養療」及停止麩醯胺酸商品之銷售,並坦承該瑕疵產品可能造成腸胃不適(Gastric Upset ),美國醫療機構繼而公告召回「速養療」之使用販售。吉泰公司仍不顧人體健康,繼續代理販售「速養療」商品。劉育弦貼文指吉泰公司所販售「速養療」商品將產生不適、有礙人體健康,其依據為美國FDA及百特公司之公告,經查證 且有事實憑據,並非空言詆譭,對吉泰公司之權利不構成侵害。 ㈡吉泰公司並未舉證證明蔡慶豊、蔡慶昌有指示劉育弦為散布足以生損害於吉泰公司言論之行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續字第423號偵查終結,亦認定上開貼文乃劉育弦個人行為,將蔡慶豊及蔡慶昌處分不起訴。 ㈢劉育弦雖係受雇於健而婷公司,惟劉育弦之上開貼文行為係其個人行為,非健而婷公司負責人蔡慶豊所指示,健而婷公司無庸負僱用人責任。 ㈣健而婷公司係向帝特富公司分租辦公室及網路,吉泰公司無從請求帝特富公司與蔡慶昌連帶負賠償責任。 ㈤吉泰公司並未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與劉育弦為如附表一、二之貼文間有何因果關係,及所受損害額為若干。 三、原審判決劉育弦:㈠應給付吉泰公司100萬元,及自10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 應將如附件三所示之道歉啟事(聲明人不包括健而婷公司),以四分之一版面、二十號字體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A1頁版各1日,及將如附件三所示之道 歉啟事(聲明人不包括健而婷公司),刊登於「YAHOO!奇 摩知識+」網站首頁(http://tw.knowledge.yahoo.com)1日,並駁回吉泰公司其餘之訴(吉泰公司就原審判決其請求3,400萬元本息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不再贅敘)。吉 泰公司就下開部分不服,提起一部上訴,除補稱:吉泰公司之「速養療」商品於101年度各大醫院銷售額達1,467萬7,562元,自劉育弦為上開負面貼文後,於102、103年度銷售額 分別遽降至351萬3,550元、229萬5,008元,差額達2,354萬6,566元,吉泰公司可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營業損失2,000萬元 及非財產上損害400萬元。且劉育弦原所使用之「YAHOO!奇摩知識+」網站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 ,已變更為「https://tw.answers.yahoo.com」外,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吉泰公司下開㈡、㈢、㈣、㈤之訴部分廢棄。㈡劉育弦應再給付吉泰公司2,3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健而婷公司、蔡慶豊、帝富特公司、蔡慶昌應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判命劉育弦應給付100萬元本息部分, 及劉育弦應再給付2,300萬元本息部分,與劉育弦連帶負給 付責任。㈣劉育弦應將如附件三增加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連續以四分之一版面、二十號字體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A1頁版120日,並將增加如附件 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於「YAHOO!奇摩知識+」網站首頁 (https://tw.answers.yahoo.com」120日。㈤健而婷公司 、蔡慶豊、帝富特公司、蔡慶昌應連帶與劉育弦就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連續以四分之一版面、二十號字體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A1頁版120日,並 將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連續刊登於「YAHOO!奇摩知識 +」網站首頁(https://tw.answers.yahoo.com」120日。 ㈥原判決主文第2項所記載「YAHOO!奇摩知識+」網站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應更正為「https: //tw.answers.yahoo.com」。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劉育弦就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除補稱:伊所貼文有102年5月和信治癌中心醫院資訊刊物發表勸止病人使用glutamine麩醯胺酸為憑,該事實陳述並非侵權行為云云外 ,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劉育弦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吉泰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就吉泰公司之上訴,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原審卷㈢第61頁、本院卷㈠第75頁-背面 ): ㈠劉育弦於102年3月至同年7月間,使用如附表一、二所列帳 戶,為如附表一、二所示貼文,斯時其受雇於健而婷公司擔任行政助理。 ㈡吉泰公司對劉育弦提起涉犯妨害名譽罪嫌之告訴,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續字第423號提起公訴,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744號刑事判決以劉育弦散布流言損害他人之信用,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 ㈢蔡慶豊、蔡慶昌分別為健而婷公司、帝富特公司之負責人。㈣百特公司於101年6月間,將「速養療」商品之商標及製造技術移轉予吉泰公司,並將原印有百特公司之LOGO改為吉泰公司。 ㈤吉泰公司於95年12月1日以「速養療」商標註冊公告,專用 期限至115年11月30日 ㈥吉泰公司銷售之「速養療」商品,以試用包包裝者,有添加10公克麥芽糊精。 五、兩造爭執事項(本院卷㈠第75頁背面): ㈠劉育弦於「YAHOO!奇摩知識+」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貼 文,有無侵害吉泰公司之商譽及信用? ㈡吉泰公司請求被上訴人就劉育弦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㈢吉泰公司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其營業損失2,000萬元、非 財產上之損害400萬元,及登報道歉並於「YAHOO!奇摩知識+」網站刊登道歉啟事,有無理由?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劉育弦於「YAHOO!奇摩知識+」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貼 文,有無侵害吉泰公司之商譽及信用? ⑴劉育弦並不爭執其於102年3月至同年7月間,使用如附表 一所列帳戶,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斯時其在同為銷售含有左旋麩醯胺酸商品「速復康」之健而婷公司擔任行政助理(本院卷㈠第75頁)。則其對於含有「左旋麩醯胺酸」之「速養療」及「速復康」商品,具有競爭、排斥關係,應知之甚稔。又吉泰公司在臺灣地區代理經銷百特公司「SYMPT-X」之「左旋麩醯胺酸」商品,該商品標示「速養療」中文字樣銷售多年,且百特公司於101年6月間將「速養療」商品之商標及製造廠技術移轉予吉泰公司,並將原印製百特公司之logo改為吉泰公司。吉泰公司於95年12月1日以「速養療」商標註冊公告,專用期限至115年11月30日等情,亦為吉泰公司及劉育弦所不爭執(本院卷㈠第75頁)。則劉育弦對於「速養療」商品係由吉泰公司在臺灣地區銷售乙節,亦應了解,其於刑事案件審理時亦自承在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前,曾參考美國FDA及百特公司之公 告(原審證物卷第12頁)。而如附表一所示貼文,除有百特公司已經倒閉、長期服用「速養療」商品有不好副作用等內容外,並有「千萬不要再買速養療了!!!」、「但是目前臺灣市面上還是有速養療的產品在販售,難道大家沒有想過這就是不肖商人只想要賺錢,不顧消費者死活的作法嗎?」、「這就是不肖商人」、「臺灣的品質就很不保險」、「來源也不確定」等文字(原審卷㈠第67-84頁 )。對照上開貼文之文義,堪認劉育弦係藉由描述百特公司之經營及商品銷售等狀況,質疑吉泰公司在臺灣地區所販售「速養療」之來源及成分,客觀上足使觀覽該回應之一般消費者對吉泰公司銷售「速養療」商品之來源及成分有所疑慮。其主觀上可預見所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足以影響在臺灣地區銷售「速養療」商品之吉泰公司之商譽及信用。縱如附表一所示貼文未明確指出吉泰公司名稱,或「速養療」在臺灣地區各大藥局、網路均有販售或可由他人代購等情,仍不足以排除劉育弦係針對吉泰公司而為該貼文。 ⑵百特公司所生產「SYMPT-X」之左旋麩醯胺酸商品,由吉 泰公司在臺灣地區以「速養療」銷售,其主要成分為左旋麩醯胺酸(L-Glutamine),作用為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 ,調整體質、增強體力、減少疲勞感。101年4月25日,百特公司向美國FDA報備,並公告回收代碼為2L5100、2L5100E、2L5107、107及111號等系列之「SYMPT-X」商品,理 由為有效期限標示錯誤,所列之有效期限超過建議時效。而使用逾有效期限之L-Glutamine粉劑,可能造成胃部不 適。惟經與99年1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所進口並授權吉泰公司在臺灣地區代理銷售之「SYMPT-X」商品比對,並未 含有上開百特公司公告必須回收之批號。嗣於101年6月間,百特公司將「速養療」之商標權及製造廠技術移轉予吉泰公司,所有「速養療」SYMPT-X系列商品之原料、產地 、品質及整體包裝設計仍維持不變等情,為劉育弦所不爭執。則其在「YAHOO!奇摩知識+」網頁為:「速養療的 原廠"美國百特"以(已)經倒了」、「現在市面上的速養療都是從大陸進口的…」、「美國Baxter都已經證實產品對人體有害宣布停產了」等如附表一所示貼文,顯然與百特公司及美國FDA公告之資料不符,難認與真實相符。 ⑶劉育弦雖抗辯其係參考美國FDA及百特公司之公告,及諸 多網路文章,始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自有相當理由可信其內容為真實云云。然查: ①劉育弦提出之網路資料固均論及:百特公司所生產之「 SYMPT-X」商品有下架回收之情形,然並未論及生產「 速養療」之原廠"美國百特"已倒閉、「都已經證實對人體有害宣布停產」等內容,該證據非但無從作為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示回答內容之依據,反足徵劉育弦之貼文與其所提出之網路文章內容不符。況劉育弦既於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前,任職於吉泰公司競爭對手健而婷公司約半年有餘,則對於吉泰公司銷售「速養療」之來源、成分,必有相當專業知識,遑論已知美國FDA之公告。 乃其竟未為較一般消費者為高之查證義務,僅輾轉憑網友之說詞,即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益徵其輕疏而未查證,自難以其於如附表一所示貼文前已參考網友討論內容,即認已有合理查證,或有相當理由可信其所貼文內容為真實。 ②美國FDA召回公告及百特公司公告固表示服用逾有效期 限之「SYMPT-X」商品,可能造成腸胃不適,此有美國 FDA召回公告及百特公司召回公告可稽(原審卷㈠第47 -48頁)。然前開公告僅稱服用「逾有效期限」之「SYMPT-X」商品恐有腸胃不適之可能,尚難遽以推論該商品對人體有不良之副作用,甚或係因證實對人體有害而停產。劉育弦所貼「有一些不好的副作用」、「美國Baxter都已經證實產品對人體有害宣布停產了」等內容,難認有合理依據。 ③無論「SYMPT-X」商品之製造商是否已更換為「DaRay Trading(大瑞)」貿易公司,且該貿易公司地址係在 住宅區,均與百特公司是否倒閉並無任何關連,亦難援為推論百特公司已倒閉之合理依據。 ④依劉育弦提出之參考網路資料,並未提及「速養療」商品改由大陸地區生產等內容,此有上開美國FDA公告及 百特公司公告可憑。另「YAHOO!奇摩知識+」中雖有 「Jennifer」曾回應:「臺灣市售的左旋麩醯胺酸,原料來源80-90%均來自中國大陸工廠」(原審卷㈠第71頁),然除該貼文未提及「速養療」商品之原料來源為大陸地區外,一般商品之原料來源地與產品製造地係屬二事,縱「速養療」商品之原料來自大陸地區,亦無從據以認定「速養療」商品係在大陸地區生產製造。劉育弦尚難以該網路資料,資為其所為「現在市面上的速養療都是從大陸進口的」貼文之合理根據。 ⑷劉育弦雖抗辯其所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係可受公評之事,且係為在「YAHOO!奇摩知識+」網頁上發言累積點數 俾提高帳號等級,並以可與自身真實身分連結之帳號貼文,並無侵害吉泰公司商譽、信用之惡意云云。然查: ①製造「速養療」之百特公司已否倒閉、該商品是否為大陸地區進口、成分是否對人體有害而停產等事項,固與有購買「速養療」商品需求之消費者之權益密切相關,而屬與公益有關之事項。惟劉育弦以數個不同帳號貼文關於百特公司業已倒閉、長期服用「速養療」有不好之副作用、「千萬不要再買速養療了!!!」、「但是目前臺灣市面上還有速養療的產品在販售,難道大家沒有想過這就是不肖商人只想要賺錢,不顧消費者死活的作法嗎?」、「這就是不肖商人」、「臺灣的品質就很不保險」、「來源也不確定」等不實事項,客觀上使閱覽者觀看後,產生貶抑吉泰公司之商譽,致對其商譽不信任,影響吉泰公司之商譽與銷售「速養療」之信用,自非屬適當之評論。 ②倘劉育弦確係欲累積網路帳號等級,則僅需以同一個帳號多次貼文,無庸以「大鱷魚」、「亮晶晶」、「草帽Kitty」、「黃醫師」、「趴趴熊」、「嗯嗯好的」等 數個不同之回答者名稱,於密接時間在「YAHOO!奇摩 知識+」網頁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並數度變換不同帳號。核其所為,顯與提昇帳號等級之常情相悖。且其以不同暱稱貼文,客觀上足使觀覽者誤認有多數網友均有雷同之看法,將形成網路輿論之效果。劉育弦係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就此自難諉為不知,難認其行為係出於單純回應網友詢問所為。 ③劉育弦自承其本身未使用「速養療」,家人中僅祖母試用過1次,且其無醫師或醫護人員資格等語(原審證物 卷第13頁背面),則其相關之消費經驗顯非基於其使用商品之親身經驗。況其於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時,任職於同樣販賣保健產品之健而婷公司,主觀上明知「速養療」與健而婷公司販賣之「速復康」商品,在病後調養之功能需求上,一般消費者均會認為該二商品相類似,彼此間有競爭關係,未經其親身體驗,即同時以不同回答者名稱,於密接時間內,在「YAHOO!奇摩知識+」 網頁貼文:「我比較推速復康耶」、「最好是買速復康啦。比較有保障也比要(應係比較之誤繕)安全」、「我們家老早就把速養療給丟了」(原審卷㈠第68、77頁),顯非單純出於經營網路帳號之意圖。 ④綜上各情,劉育弦具有保健商品之專業知識,在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前,既曾瀏覽美國FDA及百特公司之公告 ,猶未較一般消費者更嚴謹之查證,即率爾於網路上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顯非基於同類商品消費者之立場單純分享自身經驗,堪認劉育弦係出於侵害吉泰公司商譽、信用之故意。至劉育弦雖使用可與自身真實身分相連結之帳號貼文,惟可能出於其輕率,尚無從以此即為對其有利之認定。 ⑸劉育弦固不爭執其有於102年3月至同年7月間,使用如附 表二所列帳戶,為如附表二所示貼文,惟查: ①吉泰公司並不爭執其銷售之「速養療」商品,以試用包包裝者,有添加10公克麥芽糊精之事實,已如上述(不爭執事項㈥)。則劉育弦以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帳戶名稱貼文:「我看到的怎麼還有加10g麥芽糊精」;以如 附表二編號8所示帳戶名稱貼文:「但是現在就變成不 是100%的了」、「麥芽糊精會讓血糖升高」,僅稱「速養療」商品有添加10公克麥芽糊精,而非100%均為左旋麩醯胺酸,尚難認有何不實。雖如附表二編號10有:「這家怎麼這樣改來改去」、「美國進口可以這樣嗎」、「根本是臺灣自己做的騙人吧」等內容,意指可能係吉泰公司自行添加麥芽糊精,然因百特公司於101年6月間已將「速養療」商品之商標及製造廠技術移轉予吉泰公司,且將原印製百特公司之logo改為吉泰公司等情,已如上述(不爭執事項㈣),足徵百特公司將商標及製造廠技術移轉予吉泰公司後,百特公司即未再繼續生產「速養療」。則劉育弦依此認「速養療」係吉泰公司所製造,且麥芽糊精亦係吉泰公司所添加,尚難認與事實不符而構成侵權行為。 ②百特公司已於101年6月間將「速養療」之商標及生產製造技術移轉予吉泰公司,業如上述。觀諸劉育弦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7、9所示貼文,或僅單純陳述推薦「速復 康」商品、「速養療」有變更名稱及百特公司未繼續生產「速養療」商品等客觀事實,尚難認屬不實。至劉育弦為如附表二編號1、3至7、9所示貼文,固就「速養療」商品之效用及製造商更換為臺灣公司等事實,表達其個人看法或主觀感受之言論,然尚與具體事實無涉,亦難謂非合理評論而構成侵權行為。 ㈡吉泰公司請求被上訴人就劉育弦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⑴劉育弦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貼文,難認對吉泰公司構成侵權行為,已如上述。吉泰公司就此部分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⑵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88條所定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 任,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為限,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032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稱之執行職務,除執行所受命令或受委託之職務本身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 ①經查,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之行為,屬不法侵害吉泰公司之商譽、信用之侵權行為,已如上述,吉泰公司就此部分請求劉育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非無據。 ②次查,劉育弦並不爭執其於102年3月至同年7月間,使 用如附表一所列帳戶,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時,為健而婷公司之受僱人,則其於上班時間在上班處所,使用健而婷公司申辦之網路為上開不實貼文,屬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且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健而婷公司職務有關,因此致吉泰公司之商譽及信用受損;而健而婷公司並未能證明其選任及監督劉育弦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吉泰公司自得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健而婷公司與劉育弦連帶對吉泰公司上開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劉育弦雖抗辯其於任職健而婷公司期間係擔任行政助理,工作內容為主管交待之資料文書、產品上架、招募員工、整理資料及協助包裝出貨等,其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非職務上之行為云云,委無足取。 ③復查,觀諸劉育弦使用之帳戶申登人資料,其暱稱帳號之申辦時間分別係在96年至101年間,以暱稱「黃醫師 」之帳號則係於102年2月7日所申辦等情,有「YAHOO! 奇摩」網站所提供之帳號申登資料及IP位址登入資料、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2年8月22日雅虎資訊102字第01244號函及所檢附回答者名稱:「亮晶晶」、「趴趴熊」、「大鱷魚」、「嗯嗯好的」、「PRISCILLA」之登錄資料及登入IP紀錄可憑(原審證物 卷第9頁背面)。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係於 102年3月11日至同年7月11日間,斯時係受雇於健而婷 公司,而蔡慶豊及蔡慶昌分別為健而婷公司、帝富特公司之負責人,吉泰公司並未能舉證證明劉育弦上開行為係經蔡慶豊或蔡慶昌之指示,或與帝富特公司有何關聯。吉泰公司主張蔡慶豊及蔡慶昌二人指示劉育弦於「YAHOO!奇摩知識+」網站為損害吉泰公司之不實言論, 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與劉育弦負共 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尚未可取。 ④末查,吉泰公司雖另主張:蔡慶豊因執行健而婷公司職務,蔡慶昌因執行帝富特公司職務,皆基於競爭之目的,令劉育弦散布足以損害吉泰公司之不實情事,依民法第28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 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規定,蔡慶豊應與健而婷公司連帶對吉泰公司負侵權行為責任,蔡慶昌應與帝富特公司連帶對吉泰公司負侵權行為責任云云。惟吉泰公司並未能舉證證明蔡慶豊、蔡慶昌有指示劉育弦為不實言論,已如上述,自難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則吉泰公司此部分主張,亦難認有據。 ⑶準此,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屬對吉泰公司之侵權行為,其僱用人健而婷公司應依民法第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劉育弦就吉泰公司所受之損害(詳下述),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至吉泰公司請求蔡慶豊、蔡慶昌及帝富特公司與健而婷公司、劉育弦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即屬無據。 ㈢吉泰公司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其營業損失2,000萬元、非 財產上之損害400萬元,及登報道歉並於「YAHOO!奇摩知識+」網站刊登道歉啟事,有無理由? 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屬對吉泰公司之侵權行為,其僱用人健而婷公司應依民法第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劉育弦就吉泰公司所受之損害,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已如上述。茲就吉泰公司對健而婷公司及劉育弦之下列各項請求有無理由,分述如下: ⑴營業損失2,000萬元部分: ①吉泰公司主張其101年度「速養療」之銷售總額為1億5,002萬185元,因劉育弦於網路上散布之不實言論,致102年度、103年度之銷售總額,分別降為1億1,867萬1,304元、9,811萬3,453元,共損失8,325萬5,613元【(150,020,185元-118,671,304元)+(150,020,185元-98,113,453元)=83,255,613元】,其中101年度各大醫 院銷售額1,467萬7,562元,102年度、103年度銷售額分別降至351萬3,550元、229萬5,008元,差額達2,354萬6,566元【(14,677,562元-3,513,550元)+(14,677,562元-2,295,008元)=23,546,566元】,吉泰公司先行一部請求其中2,000萬元云云,既為健而婷公司及劉 育弦所否認,吉泰公司自應就其所主張因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而受有上開營業損失乙節,負舉證責任。 ②經查,各年度全國之經濟情況本非相同,而吉泰公司對「速養療」商品之廣告量、行銷手法、甚至其他競爭者對吉泰公司商品所作之行銷策略,均係影響吉泰公司營業收入之因素。吉泰公司就其102、103年度營業收入減少,與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示不實貼文間有如何之因果關係,迄未能舉證以明其說,尚難逕以吉泰公司102年 度及103年度與101年度之「速養療」銷售總額下降,逕認即係因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所致。再者,依吉泰公司所主張,「速養療」於99年度之總銷售額為9,122萬3,889元(原審卷㈢第34頁),100年度時總銷售額 為1億1,947萬3,720元(原審卷㈢第35頁),101年度總銷售額為1億5,002萬185元(原審卷㈡第9頁背面),102年度之銷售總額為1億1,867萬1,304元(原審卷㈡第116頁背面),103年度之總銷售額為9,811萬3,453元(原審卷㈡第208頁背面),104年度總銷售額為1億16萬581元(原審卷㈢第38頁),綜觀99年度至101年度「速養 療」之銷售情形,尚難認該商品在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前,常年均有穩定之銷售額,而可將102、103年度之銷售額下降逕歸責於劉育弦。況「速養療」103年 度總銷售額與99年度總銷售額相較,尚屬較多,102年 度之總銷售額與100年度相較,亦相差無幾,尤難因吉 泰公司102、103年度總銷售額比101年度為低,即認該 差額係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行為所致。此部分吉泰公司請求健而婷公司及劉育弦連帶賠償營業損失2,000萬元,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⑵非財產上之損害400萬元部分: 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示貼文之行為,屬不法侵害吉泰公司之商譽、信用之侵權行為,已如上述,堪認對吉泰公司辛苦累積之商譽、信用造成損害,該非財產上之損害,吉泰公司自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②經查,吉泰公司為具一定規模之公司,其銷售之「速養療」商品於消費市場有一定知名度,在臺灣地區販售多年,有「速養療」銷售文宣資料可稽(重訴字卷第13-15頁)。衡酌吉泰公司商譽、信用受損害之程度,並參 酌吉泰公司之資本額為1億6,500萬元,健而婷公司之資本額為900萬元(重訴字卷第12頁、原審卷㈠第167頁),及劉育弦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吉泰公司請求健而婷公司及劉育弦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400萬元,尚嫌過高,應予核減為150萬元,方屬公允。吉泰公司逾此範圍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尚屬無據。 ⑶登報道歉並於「YAHOO!奇摩知識+」網站道歉部分: ①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侵害法人之信用,為對其經濟上評價之侵害,是名譽權廣義言之,應包括信用權在內,故對法人商譽之侵害,倘足以毀損其名譽及營業信用,僅登報道歉是否即足以回復其商譽,尚滋疑問」(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衡酌劉育弦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均係在「YAHOO! 奇摩知識+」網站所貼,期間自102年3月起至同年7月 止,堪認吉泰公司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健而婷公司及劉育弦將如附件三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於「YAHOO!奇摩知識+」網站首頁(https://tw.answers.yahoo.com)1日,作為回復商譽之方式,即屬合理。吉泰公司逾此範圍之在「YAHOO!奇摩知識+」網站首 頁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請求,不應准許。 ③次按吉泰公司銷售「速養療」商品已多年,可見非經常使用網路之一般大眾對吉泰公司之品牌亦有相當認識,而網路訊息影響之範圍,除經常使用網路者外,尚可經由口耳相傳之方式擴散,劉育弦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雖係在「YAHOO!奇摩知識+」網站所貼,但影響 所及應包括網路使用者及一般大眾,亦使消費大眾接受錯誤消息,實有澄清以正視聽之必要。審酌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及聯合報均係現今市面上大量流通之平面媒體,吉泰公司請求健而婷公司及劉育弦將如附件三所示之道歉啟事,以四分之一版面、二十號字體刊登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A1頁版各1日,為回復名譽之處分,應屬必要,應予准許。吉泰 公司就逾上開範圍之登報道歉請求,尚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吉泰公司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健而婷公司與劉育弦應連帶給付吉泰公司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4年10月24日(健而婷公司部分,原審卷㈠第21頁)、104年11月7日(劉育弦部分,原審卷㈠第22頁)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將如附件三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於「YAHOO!奇摩知識+」網站首 頁(https://tw.answers.yahoo.com)1日,並將如附件三 所示之道歉啟事,以四分之一版面、二十號字體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A1頁版各1日,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吉泰公司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僅判命劉育弦給付100萬 元本息,及為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之道歉啟事(聲明人不包括健而婷公司),而駁回吉泰公司其餘50萬元本息及就健而婷公司部分之請求,尚有未合。吉泰公司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三、四項所示,並依吉泰公司及健而婷公司、劉育弦之聲請,就所命金錢給付,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宣告准、免假執行。至命刊登道歉啟事回復名譽部分,性質上不適宜假執行,吉泰公司此部分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不應准許。原審駁回吉泰公司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則無二致,此部分仍應予維持。劉育弦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吉泰公司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吉泰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吉泰公司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劉育弦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463條、第390條 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余姿慧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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