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3號
- 上訴人
- 上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銀杏
- 訴訟代理人
- 林孜俞律師
- 被上訴人
- 基隆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謝國樑
- 訴訟代理人
- 黃丁風律師
- 參加人
- 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京揚工程科技股份
- 參加人
- 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傳鐙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謝國樑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在上開事件本院判決後,於民國111年12月25日由林右昌變更為謝國樑,有基隆市政府111年12月25日基府人力壹字第1110260521B號函可稽,惟謝國樑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謝國樑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