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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周美雲江春瑩游悦晨

上訴人
上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銀杏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被上訴人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參加人
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京揚工程科技股份
參加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鐙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謝國樑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在上開事件本院判決後,於民國111年12月25日由林右昌變更為謝國樑,有基隆市政府111年12月25日基府人力壹字第1110260521B號函可稽,惟謝國樑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謝國樑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游悦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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