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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徐福晋陳秀貞郭顏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9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張金榜(兼劉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張正鵬(即劉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張正欣(即劉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張文宜(即劉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張金輝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

      呂明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9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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