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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1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謝碧莉呂淑玲匡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1號

上訴人
柯賢吉
上訴人
林建旭
上訴人
林建伸
上訴人
黃詩嘉
上訴人
闕進益
上訴人
蕭志恆
上訴人
蕭又誠
上訴人
蕭琬如
上訴人
廖信華
上訴人
陳坤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
參加人
柯達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賢吉
被上訴人
潘勇八
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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