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陳慧萍
- 法定代理人陳振欽、陳建泉
- 上訴人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仲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9號上 訴 人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欽 訴訟代理人 謝裕律師 被上訴人 仲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泉 訴訟代理人 白友桂律師 劉豐州律師 葉碧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 月9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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