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再字第2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再字第27號
- 再審原告
- 簡誌重
- 法定代理人
- 李堉臣
- 再審被告
- 余建華
- 再審被告
- 皇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廖妙靜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11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尚有336萬5,065元未據繳納,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業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對於再審原告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6頁)。茲再審原告迄未依限補正,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48至50、52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