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國再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再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林睿駿
- 再審被告
-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之記載,應更正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