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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李媛媛林翠華蕭胤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上字第19號

上訴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由清理小組召集人

      謝良瑾執行代表人職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文聰、潘善建、李廣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6年5月31日對於本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蕭胤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映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9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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