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更㈠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金上更㈠字第4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崇仁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江東原律師 羅盛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以98年度附民字第66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99年度附民上字第31號)前來,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106 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分別給付如附表三求償金額B 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予各該編號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並由上訴人受領。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訴外人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晶公司)董事長兼執行長,負責力晶公司營運及重大財務、業務、投資政策之擬定及決策,基於該職業關係,至遲於民國94年11月28日即知悉訴外人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宏公司)出售12吋晶圓三廠予力晶公司(下稱晶圓三廠買賣案)之交易條件及價格已趨於一致,僅待雙方完成後續之簽訂契約及經董事會決議之程序,且其對該交易是否完成具有絕對之影響力,乃明知該晶圓三廠買賣案之重大消息對旺宏公司股票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惟其竟於95年1月18日下午3時17分旺宏公司於股市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該公司將於95年4月1日將晶圓三廠廠房、潔淨室及其附屬廠務設備售予力晶公司之消息(下稱系爭消息)前,指示不知情之訴外人黃俊欽、李秀珠等人利用被上訴人經營之力晶集團所設證券帳戶,即附表一所示力晶公司、力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仁公司)、世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仁公司)、智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立公司)、祥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裕公司,以下合稱力晶等公司)之證券帳戶,自94年11月28日起至同年12月27日止,買入旺宏公司股票,其買進股數、成交價格及買進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被上訴人上開行為顯已違反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下稱修正前證交法)第157 條之1第1項規定,應依同條第2 項規定,對於授與伊訴訟實施權如附表二姓名欄所示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柯如森等297 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爰依修正前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2項、民法第184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二姓名欄所示之人各如附表二求償金額I 欄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由伊受領。另請准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6條規定,免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如不能依該規定免供擔保宣告假執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與旺宏公司並無任何職業關係,非屬修正前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其次,系爭消息並未重大影響旺宏公司股價,且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並無重要影響,不屬修正前證交法第157 條之1第4項所規定之「重大消息」。又縱認系爭消息係屬重大消息,惟力晶公司與旺宏公司自95年1月3日起至1 月15日、16日始就晶圓三廠買賣案之委託開發、代工服務之具體內容為談判,故晶圓三廠買賣案至94年11月28日尚不具備「交易內容確定」與「確定交易履行之必然性」,而欠缺明確性,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亦非94年11月28日。再者,伊非買進旺宏公司股票之主體,亦未指示黃俊欽買進旺宏公司股票,力晶等公司於附表一所示日期買進旺宏公司股票,與系爭消息無關,伊無內線交易或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前審改判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即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各如求償金額I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98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受領,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被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將本院前審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上訴人於本院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各如求償金額I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98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受領。(三)願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6條規定免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如不能依該規定免供擔保宣告假執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一)上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57頁反面、158頁) (一)被上訴人為股票上櫃公司力晶公司之董事長兼執行長,其於94、95年間亦為力仁公司、力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信公司)、智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全公司)、世仁公司、世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成公司)之董事長、智立公司之董事及祥裕公司、力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二)旺宏公司於95年1月18日下午3時17分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公告主旨為「本公司與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簽定備忘錄」,公告主要內容為「雙方同意在90奈米以下之NVM/ Flash先進製程進行合作,力晶公司並願意提供12吋晶圓廠之產能以滿足本公司新世代產品之需求。同時,本公司將於95年4月1日將晶圓三廠廠房、潔淨室及其附屬設備,售予力晶半導體」。 (三)力晶公司、力仁公司、世成公司、力建公司、力信公司、世仁公司、智全公司、智立公司、祥裕公司於94年11月28日起至94年12月27日間購入旺宏公司股票之證券帳戶、買進日期、買進股數、成交價格、買進金額詳如附表一所載。 (四)上訴人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保護機構,依該法第28條規定經本件授權人柯如森等297 人授與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五)旺宏公司股票價格於95年1月18日下午3時17分消息公開後10日平均收盤價格為4.873元。 (六)被上訴人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等規定,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97年矚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無罪,上訴後,經更一審本院102年度重金上更㈠字第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刑案或刑案判決)。 (七)如本件重大消息成立日為94年11月28日,對於上訴人主張所請求之金額為附表二求償金額I 所示金額,被上訴人無意見。 (八)如本件重大消息成立日為94年12月22日,對於上訴人主張所請求之金額為附表三求償金額B,總共為147元,被上訴人無意見。 (九)上開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旺宏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網頁資料影本、旺宏公司於95年1 月18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重大消息公告後10日之平均收盤價之網頁資料及計算式、上訴人於本院前審所提民事準備(三)狀附表二可證(見原審附民卷第130 頁、本院前審卷三第30、43至45頁),並經本院調閱刑案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五、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兩造同意就本院106年1月10日準備程序中,兩造協議簡化之爭點為辯論範圍(見本院卷第157 頁反面之筆錄)。茲就兩造之爭點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 (一)被上訴人是否有違反修正前證交法第157 條之1 內線交易禁止規定之不法行為? 1、被上訴人是否為修正前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規定「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1)按不論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稱「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其適用之範圍極為廣泛,不以律師、會計師、管理顧問等傳統職業執業人員為限,舉凡基於工作之便利獲得發行公司足以影響股價變動之資料或消息而為該公司股票之買賣者,均為該條款所規範之對象。故與發行股票公司締約之相對人,利用影響發行股票公司股價之締約資訊買賣發行公司股票者,自屬本條款所規定之「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2)查被上訴人係力晶公司之董事長兼執行長,負責力晶公司營運及重大財務、業務、投資政策之擬定及決策,而於94年8、9月間,曾指示訴外人蔡國智負責處理晶圓三廠買賣案,並經蔡國智回報雙方公司專案團隊洽談、協商之進度,其並有授權蔡國智進行談判,嗣力晶公司與旺宏公司就晶圓三廠買賣案確已達成協議等情,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蔡國智於刑案審理時亦陳述:其係依被上訴人指示參與購廠案、委託開發、代工服務洽談過程等語(見本院前審卷三第68頁正反面),是被上訴人既係晶圓三廠買賣案交易相對人力晶公司之董事長兼執行長,自屬修正前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稱「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無誤。 (3)被上訴人雖辯稱依本條款之文義解釋及立法體系解釋分析,其非屬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云云,惟所謂「職業關係」本不以律師、會計師、管理顧問等執業人員抑或任職於股票發行公司之人員為限,以免掛一漏萬,並可依具體個案加以認定,如本條款僅欲限制該等執業人員買賣股票,只須以列舉方式規定即可,自無庸以廣泛不明確之「職業關係」為規定。又將本條款與同條項第4 款「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之規定相互參照,亦無法依立法體系解釋分析得出「職業關係」應限於任職於股票發行公司之人員。況被上訴人為晶圓三廠買賣案交易相對人力晶公司之董事長,基於該職業關係知悉該買賣案之協商進度,倘若其竟可謂非屬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實與社會一般通念有違,是被上訴人此部分所辯,並無可採, 2、上訴人主張力晶公司與旺宏公司間買賣晶圓三廠、委託開發、代工服務之消息是否屬於修正前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4項所規定之「重大消息」? (1)按所謂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第4項定有明文。。另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收購他人企業、取得或出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交易,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營運之重大情事者,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第8款、第9款亦有明文。又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例意旨參照)。 (2)依證人即旺宏公司董事長吳敏求於97年4月7日刑案偵查時證稱:94年8 月前,衡量晶圓三廠折舊負擔重,每年虧7 億,為活化資產,研議出售,當時伊是指派盧志遠負責等語(見該次偵查筆錄第4 頁);證人即旺宏公司副總經理盧志遠於97年4月7日刑案偵查時證稱:晶圓三廠閒置多年,旺宏一直都想處分晶圓三廠以求解套…直到94年8 月底,吳敏求正式交代伊處分該廠房,並詢問黃崇仁是否有意承購等語(見該次偵查筆錄第7 、19頁、調查筆錄第6 、17頁);證人即旺宏公司副總經理王耀東於新竹地院98年6 月16日刑案審理時證稱:旺宏公司晶圓三廠廠房閒置有一段時間,因此旺宏公司非常需要把晶圓三廠廠房能夠處置,當然在當時的話,必須有其他公司也有廠房的需求,所以在這樣的情形之下,因此有旺宏公司與力晶公司針對晶圓三廠廠房的交易,這是針對廠房的部分。又因為旺宏公司如果把晶圓三廠廠房交易出去的話,旺宏公司會失去12吋晶圓開發的能力,因此旺宏公司在交易案件當中,也需要另外一方能夠提供製程開發的協助,製程開發是第二部分。開發完成之後必需要能夠生產,因此在合作的內容包括能夠提供未來生產的資源。售廠、製程合作、產能提供3 部分,應該是有不同的時間,陸續提出3 部分,因為一開始有關售廠的部分一定要成功,這裡面有很多細節,所以售廠的部分如果不能成功的話,其他2 項就不能成功。記憶中不是在同一時間提出,是後續討論過程有陸續提出2、3項。第一項是售廠,第二項是製程合作、第三項是產能提供等語(見該次審判筆錄第9 、10、11、25頁)。又依旺宏公司94年財務報表顯示,旺宏公司晶圓三廠廠房原始取得成本約為80億3,093萬8,000元,至94年12月31日止累計折舊22億2,045萬6,000元,惟因晶圓三廠預計處分,考慮其淨公平價值,評估認列資產減損損失5 億1,048萬2,000元,是94年底其帳面價值為53億元,占旺宏公司94年12月31日股東權益總計285億5,840萬元之百分之18.56 ,有旺宏公司94年財務報表附於刑案卷宗可佐。是旺宏公司晶圓三廠於94年底其帳面價值為53億元,並占當年度股東權益之百分之18.56 ,此項資產實難謂非屬旺宏公司之重大資產,又依證人吳敏求、盧志遠、王耀東於刑案之上開證述,旺宏公司將晶圓三廠出售予力晶公司,可取得資金用以解決公司財務上之困境,此項交易自屬涉及旺宏公司之財務、業務及公司重大資產之處分,其具體內容當然與旺宏公司財務有關,且會對其股票價格造成重大影響之交易。其次,旺宏公司與力晶公司結合雙方資源技術合作及力晶公司提供旺宏公司部分晶圓產能,對於未來旺宏公司業務在市場上之競爭力具有重大影響,此觀諸旺宏公司94年財務報告中之財務報表附註第九項記載:「重大之期後事項:本公司於95年1 月18日臨時董事會決議將晶圓三廠廠房、潔淨室及其附屬廠務設備,以新台幣5,300,000 仟元售予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以提早進行12吋晶圓製造及切入先進製程開發,並在最短時間內提昇本公司之競爭力」等語即明,復參以旺宏公司與力晶公司嗣均於95年1月18日下午股市收盤後3時17分許起分別將該等消息輸入股市觀測站,列為公司重大訊息,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認系爭消息除涉及旺宏公司重要資產之處分,對旺宏公司財務有重大影響外,亦對該公司之業務、是否能提早進行12吋晶圓製造及切入先進製程開發等事項至為關鍵,當然對旺宏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具有重大影響性,應屬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 (3)被上訴人雖辯稱系爭消息對旺宏公司財務、業務影響程度輕微,非屬重大消息云云。並以證人王耀東、葉沛甫、王美珠於刑案之證述及旺宏公司95年1 月18日重大訊息公告為憑(見本院卷第305至306頁)。惟證人王耀東係證稱晶圓三廠之出售可以活化資產等語,證人葉沛甫則證稱晶圓三廠出售款可用以返還旺宏公司借款等語,均認有利於旺宏公司,遑論交易金額高達53億元,尚難執此遽認非屬重大消息。至被上訴人雖引用證人即證交所人員王美珠於刑案所為之陳述:「旺宏公司資本額這麼大,損失3 億多元對旺宏公司有影響嗎?」,然除屬於該證人不完整之片段陳述外,亦為該證人之主觀意見,並無足取。其次,系爭消息公開後之3 個營業日(即95年1 月19日至同年月23日)旺宏公司股票跌幅雖達百分之10.66 ,表現較集中市場大盤指數漲幅百分之0.51為差,有95年1 月旺宏各日成交訊息可佐(見刑事一審筆錄卷六第304 頁),惟內線交易之不法內涵,在於行為對於整體經濟所蘊含之潛在危險,而非單純對財產價值或其他個人利益的具體危險或破壞,在客觀上,其行為只要符合構成要件所描述之事實,即可認定此等抽象危險,不以實害結果之發生為必要;而消息是否重大之判斷時點,應以實際知悉消息之時點為準,而非以事後股價是否生變動為準,亦即只要該消息在知悉時,一般理性投資者均認為極可能影響到其買賣股票之意願時,即屬重大消息,至消息公開後之股價變動情形,固屬佐證消息是否重大之依據之一,然尚無從因該消息公開後之股價並無變動或與預期發展相反,即認該消息並非重大,此係因影響股票價格之因素眾多,包括經濟性(例如股票上市公司之財務狀況與經營策略、國家經濟或財稅之法令或政策修正等)與非經濟性(例如國際政治局勢變動、國內政治選舉及重大天然災害、社會事件等)多方面因素在內,其漲跌幅度隨時處於上下擺盪或曲線波動狀態,並非恆定不變,甚且消息究為利多或利空,市場各方解讀不同,某些消息在短期為利多,在長期則是利空,此亦為證券市場多空交戰,吸引投資人之處,如審究內線交易必須先確定消息為利多或利空,再決定是否構成內線交易,恐有實際困難,且減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範之功能,即難徒憑事後市場反應未如預期,即遽認該消息並非重大。是被上訴人此部分所辯,即有未合。 3、如為「重大消息」,其成立之時點為何? (1)按關於證券市場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非可一概而論,應綜合相關事件之發生經過及其結果,為客觀上之整體觀察,判斷該消息成立時其實現之機率,以及對公司股票價格或對於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是否會產生重大影響而定,不以該消息已成為確定事實為必要(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5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證人吳敏求於97年4月7日刑案偵查時證稱:旺宏公司將晶圓三廠廠房、潔淨室及其附屬廠務設備出售予力晶公司案,因為是屬盧志遠專業範疇,因此伊指派盧志遠負責執行此專案,盧志遠再將全案之執行進度、問題瓶頸及最後結果與伊密切聯繫匯報,共同研商解決之道。伊授權盧志遠負責整個專案,並組成專案小組,據伊所知成員有旺宏副總王耀東負責談判、財務長葉沛甫協助提供財務資料等語(見該次偵訊筆錄第2、3頁);證人盧志遠於97年4月7日刑案偵查時證稱:伊有參與旺宏公司將晶圓三廠廠房、潔淨室及其附屬廠務設備出售予力晶公司案,當時是由部屬王耀東主談,王耀東當時擔任旺宏公司的副總經理,他對談的主要對象是力晶公司的副董事長蔡國智及力晶公司團隊,力晶公司團隊成員有朱憲國、陳成章等人,王耀東談判的結果會向伊陳報,經過伊分析後如果內容很重要時或需要決策者,伊會向當時的總經理吳敏求會報。伊負責綜合整個的情況,因為王耀東是旺宏公司與力晶公司的對談窗口,如果有關製造及技術方面的事項會徵詢伊的意見,如果有關於財務、股務的相關事項就會先請當時旺宏公司協理葉沛甫表達意見。至於製造部門及工業工程處參加人有晶圓廠總廠長潘文森(負責晶圓二廠、三廠空廠房及後端測試廠)、晶圓二廠及兼辦三廠空廠房廠長的陳瑞坤及廠務孔建豐經理,工業工程處的副處長林文忠,偶而會調度一些其他幕僚人員支援。主要業務分工是由廠務孔建豐經理提出晶圓三廠的廠房設施所有細目清單,交由財務部門比對財務的價值是否相吻合,再由潘文森及陳瑞坤做綜合初步核算目前價值,再交由財務部門依據歷年會計師簽證有關廠房閒置及折舊的結果,陳報給總經理吳敏求…94年8 月23日,伊秘書與力晶董事長秘書曾小姐聯絡上,安排8 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赴台北市南京東路力晶公司與被上訴人洽談合作事宜。就是洽談出售旺宏晶圓三廠事宜。…當天只有伊跟被上訴人在場,伊有表達是奉吳敏求指示,詢問被上訴人是否有意購買三廠,被上訴人表示原則上有興趣,相關細節會儘快回覆等語(見該次偵查筆錄第3至5頁、第20頁);證人王耀東於97年3 月12日刑案偵訊時證稱:94、95年任職旺宏公司微電子記憶體事業群副總經理,發展業務部門,發展、推銷產品。有參與旺宏公司將晶圓三廠廠房、潔淨室及其附屬廠務設備出售予力晶公司案。當時是由旺宏公司資深副總經理盧志遠指定伊代表旺宏公司負責與力晶公司協商,當時旺宏有伊、資深副總經理盧志遠、晶圓廠廠長潘文森、財務主管葉沛甫、廠務工程師有3、4位參與等語(見該次偵訊筆錄第2頁);證人林文忠於97年4月7 日刑案偵查時證稱:伊在94、95年間擔任旺宏公司工業工程處副處長,協助公司主管副總經理盧志遠處理有關營運管理相關業務。伊於94年9 月間剛升任工業工程處副處長後即被副總經理盧志遠或副總經理王耀東指派參與力晶公司購買或租賃旺宏公司晶圓三廠乙案,負責作評估報告之整理,包括交易金額與帳面價值之差異、試算損益表之結果對公司損益是否有利等。旺宏公司參與人員尚有副總經理盧志遠、副總經理王耀東、財務主管葉沛甫、廠務孔建豐,均各自負責其專業領域,主導的人是由王耀東負責。力晶公司參與的人則有副董事長蔡國智、郝旭烈、朱憲國、古峰維等人等語(見該次筆錄第1至3頁);證人蔡國智於97年3月13日刑事偵查時證稱:94、95年間擔任力晶公司副董事長,主要負責董事長即被上訴人交辦之各項專案事務。當時係依被上訴人指示,代表力晶公司與旺宏公司洽談購買旺宏公司所屬晶圓三廠。另有指派經營企畫室處長朱憲國,先行與旺宏公司洽談購買廠房事宜,朱憲國、力晶公司廠務人員乃和旺宏公司王耀東副總洽談購買廠房事宜,並實際前往該公司瞭解廠房現狀,於94年10月間完成先期評估報告,提供公司參考等語(見該次偵訊筆錄第2、3頁);證人朱憲國於97年4月7日刑事偵查時證稱:94、95年間擔任經營力晶公司企劃室的處長,這個案件是一個專案,伊協助蔡國智副董辦理這個案子等語(見該次筆錄第1 頁)。足徵被上訴人確曾與證人即旺宏公司副總經理盧志遠見面,嗣並指示證人蔡國智與旺宏公司談購買晶圓三廠等相關事項。 (3)本件晶圓三廠買賣案交易過程如下: ①94年8 月25日,旺宏公司副總經理盧志遠依董事長吳敏求之指示,代表旺宏公司與被上訴人洽談購廠事宜乙節,業據證人盧志遠證述如上,並有刑案扣押證物盧志遠94、95年行事曆(扣押物編號23 -36)、盧志遠94、95、96年行事曆(扣押物編號2337)、黃崇仁筆記(扣押物編號6伍-2)可佐,各有記載二人會面之行程。 ②94年8 月26日,旺宏公司吳敏求、盧志遠、王耀東召開內部會前會,討論出售晶圓三廠方針。同日力晶公司成員蔡國智、陳成章拜訪旺宏公司盧志遠、王耀東,並參觀晶圓三廠,及討論購廠未來進行方式等情,業據證人盧志遠於97年4月7日偵查時證稱:94年8 月26日,蔡國智、陳成章到旺宏公司前,伊和吳敏求、王耀東先於當日上午 9時開會前會,討論出售晶圓三廠方針,以備蔡國智及陳成章在10時30分前先有腹案…力晶副董事長蔡國智與Max (陳成章)到旺宏公司後,由伊及王耀東與蔡國智、陳成章共4 人,商討晶圓三廠案如何進行等語(見該次偵查筆錄第18至22頁、調查筆錄第21至22頁),並有刑案扣押證物盧志遠94、95年行事曆(扣押物編號23-36)、王耀東筆記本(扣押物編號30-8)可憑。 ③94年9 月26日,旺宏公司代表盧志遠與力晶公司代表蔡國智見面,雙方討論晶圓三廠出售或租用事宜等情,業據證人盧志遠於97年4月7日刑案偵查時證稱:94年9 月26日,伊與蔡國智見面商討晶圓三廠如何處置的各種方案,是一次買斷,或者是長期租賃都有討論等語(見該次偵查筆錄第23頁)。證人蔡國智於97年4月7日刑案偵訊時證稱:依照記錄來看,伊應該有在94年9 月26日與盧志遠有初次見面談論。被上訴人請伊去跟盧志遠洽談處理三廠的問題,伊才會依被上訴人指示在94年9 月26日與盧志遠見面商談旺宏公司晶圓三廠出售或租用事宜。被上訴人說這件事情交給伊辦,由伊先與盧志遠商談旺宏公司晶圓三廠出售或租用事宜,再將談論情形回報。伊於94年9 月26日第一次與盧志遠約定在旺宏公司見面。當時討論的重點係了解旺宏公司有關晶圓三廠出售或租用之意圖,由於係首次見面會談,所以並未達成具體協議,但伊在確定旺宏公司確實有將該公司晶圓三廠廠房出售或出租之意願後,返回公司後即交代力晶公司經營企劃室處長朱憲國進行後續評估作業,並將評估結果向伊回報,伊再依據朱憲國等人之報告內容向被上訴人作簡要說明等語(見該次偵查筆錄第2至4頁)。並有刑案扣押證物盧志遠94、95年行事曆可佐。 ④94年9 月30日,力晶專案小組針對購買晶圓三廠案對被上訴人做先期評估報告乙節,業據證人朱憲國於97年3 月12日刑事偵查時證稱:94年9 月30日內部作先期評估報告,不是蔡國智副董就是謝再居總經理指示。當時因為知道旺宏要賣晶圓廠,伊奉命去評估價值及實用性等語(見該次偵查筆錄第2頁);證人蔡國智於97年4 月7日刑案偵訊時亦證稱:伊交代力晶公司經營企劃室處長朱憲國進行後續評估作業,並將評估結果向伊回報,伊再依據朱憲國等人之報告內容向被上訴人作簡要說明等語(見該次偵查筆錄第2至4頁),已如上述。 ⑤94年10月11日至14日,力晶公司專案小組至旺宏公司展開實地查核(Due Diligence,簡稱D/D),94年10月27日,力晶公司內部召開實地查核總結會議報告,並在會議中向被上訴人報告專案目標為:「廠房移轉、共同開發、代工服務」等事項,業據證人蔡國智於刑審一審98年7 月14日審理時證稱:伊受被上訴人指示去瞭解旺宏公司晶圓三廠情況,與盧志遠見面之後,力晶公司有技術人員即廠務主管陳成章一個人先去看過晶圓三廠廠房。陳成章是去評估這個廠力晶公司要不要繼續和旺宏公司談。後來陳成章回來向伊說,需要修改的地方很多,但是可以修改來用。所以陳成章再跟旺宏公司廠務人員要晶圓三廠廠房規格資料,作更詳細的評估。接下來,覺得這個廠是可以勉強修改來用,所以才在10月多的時候去做一個實際查核的會議。伊有成立一個專案小組,有陳成章、財務郝旭烈及朱憲國處長,實地查核就是要各方面做這專案如何推動,同時各個組別要與旺宏公司有個窗口,專案小組就是要作實地查核。到10月多的時候,D/D 開始,雙方各個窗口負責人第一次見面,以便接下去的實地查核動作,接下來4、5天專案成員就密切與對方見面要資料,D/D 之後力晶公司內部就有會議,來整個綜合D/D 的狀況,伊要聽專案成員的簡報。當次簡報內容就是有提到很多不合用的地方,幕僚給伊的意見除非價格便宜,不然不太適合。簡報之後,有出一份D/D 的報告,內容就是這個廠本身哪些地方是需要修改,伊會要求幕僚約個時間跟被上訴人作報告。當時有個D/D 的會議在台北大的會議室,伊記得被上訴人是有出席等語(見該次審判筆錄第4至7頁)。證人朱憲國於97年3 月12日刑案偵查時證稱:94年10月11日因購買三廠案,伊到旺宏實地查核,後來由小組成員向被上訴人報告實地查核結果。當天應該是伊報告,有告知好處、壞處,評估報告主要是表達優、缺點,由高層做決定等語(見該次偵查筆錄第3至4頁);於刑案一審98年4 月23日審理時證稱:做完D/D回到力晶公司之後,D/D小組針對D/D 的結果有跟專案的蔡國智做書面、口頭報告,應該是10月下旬等語(見該次審理筆錄第15、16、21、24頁)。 ⑥94年10月底,被上訴人與力晶公司負責人員蔡國智、謝再居討論後,由被上訴人裁示在50億元內與旺宏公司洽談購廠事宜等情,業據證人蔡國智於97年3 月13日刑案偵訊時證稱:94年10月底,與被上訴人、總經理謝再居商議購買價格範圍應在50億元左右,被上訴人裁示同意在該價格範圍內購買。伊評估認為,如接受旺宏所提策略聯盟要求,應可順利談成,所以建請被上訴人同意旺宏公司附帶條件,經雙方持續磋商價格,以達成約50億元之價格成交等語(見該次偵查筆錄第4頁);98年7月14日於刑案一審審理時證稱:二公司是談共同開發、委託開發、代工服務,但是可能在95年1 月18日的新聞稿上提到策略聯盟,所以伊之前才會說「如接受旺宏所提策略聯盟要求,應可順利談成」等語。策略聯盟是一個裝飾的說法,因為旺宏公司要賣廠,這是一個把公司前景賣掉,這有一個策略聯盟的名詞說起來比較含混,可深可淺,且策略聯盟的名詞看起來是比較正面名詞,所以在共同發表的新聞稿,對於策略聯盟這個名詞,力晶公司沒有意見。之前所稱的策略聯盟,實質內涵是委託開發、代工服務。在94年10月底建請被上訴人同意旺宏公司的附帶條件,就是指委託開發、代工服務,印象中被上訴人沒有對旺宏公司所提到的附帶委託開發、代工服務的要求有任何的指示反應等語(該次審判筆錄第7 至8 頁)。另被上訴人於98年12月24日刑案一審審理時不否認蔡國智曾向其提及50億元,其並有指示蔡國智在50億元之價格內與旺宏洽談購廠事宜乙情(見該次審判筆錄第12頁)。堪認力晶公司經由持續與旺宏公司協商結果,至94年10月底時,對於旺宏公司所提出賣廠之附帶條件(委託開發、代工服務等),原則上同意,並經報告被上訴人知悉後,由被上訴人指示證人蔡國智在50億元之價格內與旺宏公司繼續洽談。 ⑦94年11月10日,旺宏公司盧志遠、王耀東與力晶公司蔡國智、朱憲國等人開會討論晶圓三廠交易事宜,及共同(委託) 開發、代工服務之可行性,並在此原則下開始購廠案之議價等情,業據證人朱憲國於97年4月7日刑案偵查時證稱:在做完D/D 之後,原則上雙方針對委託開發、代工協定的概念都同意。但因為雙方價格有差異,所以伊等有製作「Project M 110 Meeting Minute」這份簡報,並請彭秋萍以e-mail向被上訴人說明。該簡報主要是把大家對價格認知作一些說明,主要向蔡國智報告,也寄給被上訴人知道等語(見該次偵訊筆錄第6至8頁);嗣於98年4 月23日刑案一審審理時證稱:伊有參與94年11月10日之會議,旺宏公司希望力晶公司報價,,「Project M 1110 Meeting Minute」這份報告就是去和旺宏開會之後所作成的。這算是一份會議記錄,當時我們去旺宏開會,開會時候知道旺宏的價格,所以開會回來之後就作成這份Project M 1110 Meeting Minute 會議記錄等語(見該次審判筆錄第19至20頁),而依『Project M 1110 Meeting Minute』紀錄內容,其中會議要點載明「1.價格部分:a. PSC 40.3億台幣b.M-company70.3億台幣 c.雙方對價格的認知差異約32.7億台幣」、「2.共同開發及代工服務部分,原則上同意」,有該會議紀錄可憑(見刑案97他字第540 號卷一第68至73頁),另刑案扣案之被上訴人電子郵件(扣案編號竹-壹-1)內容亦有相同記載(見刑案97他字第540號卷九第15至18頁)。又證人蔡國智於97年3月12日、97年4月7 日刑案偵訊時證稱:「Project M 1110 Meeting Minute」這份文件是在11月10日製作,當時有關力晶向旺宏購買廠房,雙方均已同意,但成交價格尚須商議。雙方都同意委託開發及代工服務的方向,雙方都往這個方向來談,大方向已經有各共識。94年11月10日開始進行正式價格之議定等語(見各該次偵訊筆錄第8頁、第7頁);於98年7 月14日刑案一審審理時證稱:94年11月10日開完會以後,伊有找機會跟被上訴人報告雙方價格差異30多億元,會繼續接觸等語(見該次審理筆錄第17頁)。證人王耀東於97年3 月27日刑事偵訊時亦證稱:11月間價錢還是70幾億對40幾億,差異很大,所以真正是在12月16日到22日價錢有重大突破,16日有會議記錄,22日也有會議記錄,經過會議才確認雙方意願等語(見該次偵查筆錄第2 頁)。另證人陳正坤於97年4月7日刑案偵訊時證稱:94年11月10日雙方就三廠價格仍有差距。但是共同開發及代工服務建議案經力晶公司修改後,旺宏都同意,所以後來朱憲國的簡報才會有「原則上同意」這樣的記載等語(見該次偵查筆錄第3 頁)。證人郝旭烈於94年4月7日刑事偵訊時證稱:當時力晶產能上有很大的缺口,本來想蓋一個廠房解決,但因為時間上來不及,而有意要跟旺宏買,就文件上所記載,11月10日附近,當時價格還沒有談好,但是就策略聯盟跟代工開發部分,雙方原則上已經同意,因為旺宏公司本來的提議是要使用力晶公司的設備來開發旺宏公司技術,但因為涉及到力晶公司技術的機密,力晶公司最初不同意,後來才改成由旺宏公司委託力晶公司代工,開發新的技術,所以這一點是在94年11月10日雙方就已經達成新的共識等語(見該次偵訊筆錄第3頁)。 ⑧94年11月28日起,旺宏公司開始規劃晶圓三廠淨空作業,將晶圓三廠機台搬回二廠等情,業據證人王耀東於97年3月27日、同年4月10日於刑案偵查時證稱:因為二廠及三廠潔淨室不同,現在三廠要賣給力晶,就要把裡面旺宏的機台搬到二廠。依記載,94年11月28日是將機台搬回淨空,94年12月5 日陳瑞坤指示進行移機專案規劃,94年12月7日記載LLT廠務系統年底出去,都是符合12月初移機規劃事宜。旺宏開始規劃搬遷機台,記憶中當然是與力晶有過某種協調。因為移機要配合力晶需要廠房的時間等語(見97年3 月27日偵查筆錄第2頁、97年4月10日偵查筆錄第4至5頁)。證人林文忠於97年4月7日刑案偵訊時亦證稱:晶圓二廠暫時放在晶圓三廠的設備在出賣前要淨空等語(見該次偵查筆錄第9 頁)。另證人盧志遠於97年4月7日刑案偵訊時證稱:94年11月28日應該僅剩價格細節微調。已經決定要賣,只剩價格微調,球就在力晶手上,力晶決定什麼時候滿足旺宏價格要求就可以成交等語(見該次偵查筆錄第34至35頁)。又依刑案扣押之王耀東筆記(扣押物編號30-7),其中94年11月28日之筆記記載:94.11.28「FAB3機台搬回FAB2-淨空」、「增加bus way+1 power station」、「 +2E」(見刑案97他字第540號卷二第261頁)。 ⑨94年11月底、12月間,旺宏公司專案團隊與力晶公司專案團隊就價格部分繼續進行協議。力晶公司開始規劃後續之接管、廠房改建、移機等作業。並編置購買旺宏公司三廠之投資預算等情,業據證人吳天義於97年4月7日刑案偵訊時證稱:扣押物編號貳之五「旺宏三廠買賣資料及相關公文,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94年12月14日簽呈一份,主旨:M-project 20K 新廠投資預算(共計323.0 億新台幣)之簽呈」是朱憲國指示伊製作,林永義是伊的幕僚,伊就請林永義幫伊規劃及蒐集資料,並將這份初稿擬給伊,伊再呈給朱憲國等語(見該次偵訊筆錄第2 頁)。證人林永義於97年4月7日刑案偵訊時證稱:扣押物編號貳之五「旺宏三廠買賣資料及相關公文中,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主旨為M-project 20K 新廠投資預算(共計323.0 億新台幣)之94年12月14日簽呈」,該簽呈是伊本人所擬辦的。是伊上司吳天義在94年11月底交辦的。預算核決權為董事長,董事長同意後才會請財務部編列預算等語(見該次偵訊筆錄第2至5頁),並有該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94年12月14日簽呈扣案(扣押物編號貳之五「旺宏三廠買賣資料及相關公文」,見97他字第540號卷十第9至13頁)。 ⑩94年12月間,被上訴人曾參訪旺宏公司晶圓三廠乙節,業據證人陳瑞坤於98年7月9日刑案一審審理時證稱:94年12月有帶被上訴人參觀晶圓三廠廠區狀況,是王耀東交代的。王耀東只是叫伊陪同,參觀的時候,王耀東也有在場等語(見該次審判筆錄第22、23頁)。證人王耀東於98年6 月16日一審審理時亦證稱:94年12月有和陳瑞坤帶被上訴人參觀廠區的狀況,至於是在94年12月何時,實際日期不記得,伊等就是安排一個時間讓被上訴人過來。被上訴人參觀之用意是當時談晶圓三廠廠房有一段時間,所以被上訴人想要到現場去看看等語(見該次審判筆錄第38至39頁)。 ⑪94年12月13日,力晶公司內部召開副總裁會議,朱憲國報告接收晶圓三廠預計時程及待辦事項等情,業據證人朱憲國於97年4月7日刑案偵查時證稱:95年12月13日內部有召開副總裁(VP)會議對晶圓三廠交易案報告等語(見該次偵訊筆錄第12頁)。並有朱憲國於94年12月12日所發電子郵件可憑(見刑案97他540 卷九第253至254、55頁)。 ⑫94年12月中,力晶公司與旺宏公司持續就價格部分協議,於94年12月16日召開會議(決議內容:廠房以48億元買斷成交,另開始擬具MOU 及準備後續董事會召開事宜等),再於94年12月22日召開會議以53億元成交(決議內容:廠房以53億元買斷成交,並準備後續董事會召開事宜等)等情,業據證人蔡國智於98年7 月14日刑案一審審理時證稱:94年12月10日伊有向旺宏公司盧志遠提出48億元這個價格,根據伊談判的印象是盧志遠打電話給伊,說雙方價格是否可以再談一談,所以伊才提到48億元,這是伊最後的價格,不會再變動。盧志遠說,他們內部願意考慮考慮。接下來伊就是等盧志遠給一個答案,盧志遠打電話說再開一次會,談這個價格的事情,後來雙方就約12月16日再開一次會,盧志遠還是說價格是否從48億元再加碼,這種會議,難免就是雙方在計價,伊是很堅定在電話說的48億元是力晶公司最後一次的價格認定,旺宏公司說48億元需要往上陳報。12月16日會議之後伊在等旺宏公司回覆跟高層談的怎麼樣,後來又在12月22日開一次會,這次會議是對方要求召開的。這一次開會盧志遠就答覆他的高層對於48億元無法接受,因為離帳面價值太遠了,大家要想個辦法彌補這個差異。伊記得48億元是伊要,另外有1 億元是旺宏公司希望能夠把正式簽約日往後挪,使得它的帳面價值的損失變得更低一點,但是力晶公司是希望早點簽MOU 之後,就早點進入廠房作規劃、修改,所以這兩個要求的彌補,就是成交價金由力晶公司多給旺宏公司1 億元。這一次的會議是雙方集思廣益怎麼樣把48億元變成最後多一點到旺宏公司能夠接受的價格,將所有想法,大家講出來討論。另外有2 億元是力晶公司要租主體之外的空間,一次談定付給10年的租金以2億元計算。另外2億元算是委託開發的簽約金,是力晶公司支付給旺宏公司。所以最後就變成53億元。這個簽約金在1年之後的3月,要無償退還給力晶公司。這個簽約金有點像是保證的意味,保證能夠進行合作、委託開發的事情等語(見該次上午審判筆錄第17頁、同日下午審判筆錄第1至5頁)。證人郝旭烈於97年4月7日刑事偵訊時證稱:12月初就開始準備董事會的資料,是因為雙方已經談了一段時間,價錢已經相當的接近,力晶公司有提48億元,後來旺宏公司沒有接受,後來又談到51億元,但後來旺宏公司說不希望在帳面上有損失,所以希望力晶公司以折舊後的帳面價值53億元購買晶圓三廠,但1 年後會以委託開發的費用的名目再退還給力晶公司2 億元,所以實際成交是51億元,後來旺宏公司也有退還這2 億元等語(見該次偵查筆錄第4至5頁)。另證人吳敏求於97年4月7日刑案偵查證稱:盧志遠是有經常向伊報告交易的價格,最後伊同意的方案是53億元,當時伊的要求就是不能讓旺宏的帳面有虧損為原則,以這原則來談交易價格等語(見該次偵訊筆錄第7 、17頁)。證人盧志遠於97年4月7日刑案偵查時證稱:94年12月16日雙方買賣價格已漸趨一致,會議紀錄之記載應該是指雙方談判之價格底線。該日會議討論內容是針對買賣價格做最後確認,如價格確認,雙方將報董事會核准,再進行簽約手續。最後成交價格是在1 個星期後,確定以53億元成交。本來會議是說48億元,後來因為我們回去請示吳敏求,他表示不能接受,就是要拿到53億元,後來協議結果才變成53億元等語(見該次偵訊筆錄第6 頁、第30至31頁、調查筆錄第4頁、第27至28頁);於98年7月28日刑案一審審理時證稱:大概到了11月、12月的階段,力晶公司把價錢提上來一些,將近50億元,這也是專案小組的王耀東向伊報告的,我們董事長的原則也是希望帳面上不要有損失。王耀東都會向伊及董事長會報。吳敏求所謂的不要有損失的意思就是我們的殘值每月都有出來,所以希望在交易的時候不要有損失等語(見該次審判筆錄第5 頁)。證人王耀東於97年3月27日、97年4月10日刑案偵查時證稱:12月16日兩方才比較有共識以48億元來買。12月16日價金還有爭議。12月16日之會議初步結論是以48億元出售。這價格提給吳敏求時,吳敏求認為帳面上會損失,吳敏求堅持帳面上53億才能接受,交易在12月22日確認。結論53億,這金額是雙方比較能接受的金額,晶圓三廠最後就是以53億作為交易金額等語(見97年3 月27日偵查筆錄第2頁、調查筆錄第2至3頁、97年4月10日偵查筆錄第2頁);嗣於98年6月16日刑案一審審理時證稱:伊有參與12月中、下旬的會議。關於價格,基本上旺宏公司希望能夠賣一個好價錢,原則上能夠守住廠房的殘餘價值,才不至於造成資產減損的損失,伊的瞭解最後的價金,應該是避免造成旺宏公司資產減損。對於兩方價金的形成,伊有相當的參與。94年12月16日的會議記錄裡面待辦事項提到旺宏公司買斷交易,詢問高層意見,是因為交易方式針對買斷,可能造成資產減損,這部分需要詢問旺宏公司高層意見等語(見該次審判筆錄第13、41、43至44頁)。又依力晶公司與旺宏公司94年12月16日會議紀錄(見刑案97年他字第540 號卷九第269至270頁)、94年12月22日會議紀錄(見刑案97年他字第540號卷八第57頁)亦有相同記載。 (4)準此,本件綜合上開晶圓三廠買賣案之交易過程及其結果,為客觀上之整體觀察,且鑒於企業併購案之進行必須經歷一連串處理程序,並考量明確性與重大性之需要,應認94年12月22日力晶公司與旺宏公司進行會議後,雙方對於買賣晶圓三廠之方式、價格已達成合致,力晶公司同意旺宏公司所提之53億元價格、委託開發及代工服務之條件,雙方並安排後續商談MOU 之細節及程序,暨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此一議案,換言之,本件晶圓三廠買賣案於94年12月22日縱尚未簽署正式之契約,然實現機率極大,甚至已有確實交易履行之必然性,自堪認94年12月22日為本件重大消息最早成立之時點。 (5)兩造雖各自主張94年11月28日、95年1 月18日始為本件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惟查: ①94年11月28日僅係旺宏公司開始規劃晶圓三廠淨空作業,將晶圓三廠機台搬回二廠之時點,斯時雙方對於買賣價格尚有重大差異,而證人盧志遠固於刑案偵訊時證稱:94年11月28日應該僅剩價格細節微調。已經決定要賣,只剩價格微調,球就在力晶手上,力晶決定什麼時候滿足旺宏價格要求就可以成交等語。惟證人蔡國智於98年7 月14日刑案一審審理時證稱:94年11月10日開完會以後,伊有找機會跟被上訴人報告雙方價格差異30多億元,會繼續接觸等語(見該次審理筆錄第17頁)。證人王耀東於97年3 月27日刑事偵訊時亦證稱:11月間價錢還是70幾億對40幾億,差異很大,所以真正是在12月16日到22日價錢有重大突破,16日有會議記錄,22日也有會議記錄,經過會議才確認雙方意願等語(見該次偵查筆錄第2 頁)。甚至雙方94年12月16日之初步決議價格48億元,亦因旺宏公司吳敏求無法接受,迄至94年12月22日方以53億元達成協議,亦如上述,是雙方既於94年11月28日仍就買賣價格存有重大歧異,並非僅係價格微調,而不論何種買賣,價格高低可謂係能否成交之重要因素,參以旺宏公司晶圓三廠本已閒置多年,造成公司連年虧損,有意出售晶圓三廠以活化資產乙節,業經證人吳敏求、盧志遠、王耀東證述如上,旺宏公司先行規劃晶圓三廠淨空作業無須停工,並可加速談判流程,增加談判籌碼,展現其誠意,吸引對方加價,縱雙方交易不成,對公司營運仍無損害,尚難執此遽認本件晶圓三廠買賣案於94年11月28日時實現之機率甚大,且屬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尚無可採。 ②旺宏公司雖於95年1月間先後提出MOU第一版、第二版及最終版,然無非係雙方後續商談之細節及程序,要難以此即認系爭消息尚未成立,且力晶公司經由持續與旺宏公司協商結果,至94年10月底時,對於旺宏公司所提出賣廠之附帶條件(委託開發、代工服務等),原則上同意,並經報告被上訴人知悉等情,已如上述,並非全無共識。又旺宏公司、力晶公司嗣分別於95年1 月18日召開董事會通過「旺宏公司與力晶公司雙方同意在90奈米以下之NVM/Flash 先進製程進行合作,力晶公司並願意提供12吋晶圓廠之產能以滿足旺宏公司新世代產品之需求。同時,旺宏公司將於95年4月1日將晶圓三廠廠房、潔淨室及其附屬設備,售予力晶公司」之議案,並於同日下午股市收盤後3 時17分許起分別將上開消息輸入股市公開觀測站,亦僅係完成形式上對外售廠及策略聯盟所需之法令程序,難謂95年1 月18日始為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被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亦無可採。 (6)被上訴人雖辯稱就晶圓三廠買賣案於94年12月22日之前並不知情,該日才以53億元成交云云,並以刑案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78號刑事判決為憑(見本院前審卷三第158、168、247 頁反面)。惟揆諸上開說明,被上訴人於94年8 月25日曾與盧志遠見面,嗣並指示蔡國智與旺宏公司談購買晶圓三廠等相關事項,蔡國智於94年9 月26日與盧志遠在旺宏公司見面,確定旺宏公司確實有將出售晶圓三廠之意願,即交代力晶公司經營企劃室處長朱憲國進行後續評估作業,並將評估結果向其回報,其再向被上訴人作簡要說明D/D 後,其有要求幕僚約個時間跟被上訴人作報告,被上訴人有出席,且94年10月底,其與被上訴人、總經理謝再居商議購買價格範圍應在50億元左右,被上訴人裁示同意在該價格範圍內購買。被上訴人於98年12月24日刑案一審審理時亦不否認蔡國智曾向其提及50億元,其並有指示蔡國智在50億元之價格內與旺宏公司洽談購廠事宜。又證人蔡國智於98年7 月14日刑案一審審理時證稱:94年12月16日會議之後伊在等旺宏公司回覆他們跟高層談的怎麼樣,後來雙方又在12月22日開一次會,這次會議是對方要求召開的。伊有將12月16日會議的情形跟被上訴人報告,因為這是一個比較大的突破。12月22日與12月16日差一個禮拜,伊在12月22日前有跟被上訴人報告等語(見該次上午審判筆錄第17頁、同日下午審判筆錄第1至5頁),均足徵蔡國智因受被上訴人指示負責處理晶圓三廠購置案,於與旺宏公司談判過程有重大突破時即會報告被上訴人知悉,被上訴人亦顯然知悉晶圓三廠買賣案之進度,而非屬不知情,被上訴人此部分所辯,洵無足採。 4、修正前證交法第157條之1是否以內部人利用「重大消息」進行交易為要件?力晶等公司有無利用「重大消息」買入旺宏公司股票? (1)按禁止內線交易之理由,學理上固有所謂資訊平等理論、信賴關係理論或私取理論之區別,惟實際上均係基於「公布消息否則禁止買賣」之原則所發展出來之理論,即具特定身分之公司內部人於知悉公司之內部消息後,若於未公開該消息前,即在證券市場與不知該消息之一般投資人為對等交易,該行為本身即已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制度之公平性,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公正性、健全性之信賴,故內線交易之可非難性,並不在於該內部人是否利用該內線消息進行交易而獲取利益或避免損害,而是根本腐蝕證券市場之正常機制,影響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甚或進入證券市場意願,故各國莫不超脫理論爭議,而以法律明定禁止內線交易,對違反者課以民、刑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1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修正前後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之禁止內線交易罪,旨在使買賣雙方平等取得資訊,維護證券市場之交易公平。故公司內部人於知悉公司之內部消息後,若於未公開該內部消息前,即在證券市場與不知該消息之一般投資人為對等交易,該行為本身已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制度之公平性,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公正性、健全性之信賴,而應予非難。是此內線交易之禁止,僅須內部人具備「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二形式要件即足當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35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被上訴人雖辯稱其未利用系爭消息進行交易,並非買進旺宏公司股票之主體,亦未指示黃俊欽買進旺宏公司股票,力晶等公司於附表一所示日期買進旺宏公司股票,與系爭消息無關云云。惟查: ①揆諸上開說明,修正前證交法第157條之1無須以內部人利用「重大消息」進行交易為要件。遑論被上訴人就力晶公司及旺宏公司間晶圓三廠買賣案之相關進度知之甚詳,已如上述,被上訴人復為股票力晶公司之董事長兼執行長,其於94、95年間亦為力仁公司、力信公司、智全公司、世仁公司、世成公司之董事長、智立公司之董事及祥裕公司、力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力晶公司、力仁公司、世成公司、力建公司、力信公司、世仁公司、智全公司、智立公司、祥裕公司於94年12月22日起至94年12月27日間購入旺宏公司股票之證券帳戶、買進日期、買進股數、成交價格、買進金額詳如附表一所載等節,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㈢)。亦堪認被上訴人知悉系爭消息後,於消息公開前,利用該消息對旺宏公司之股票為買入行為,自屬利用消息而為內線交易之行為甚明。 ②證人羅英華於刑案偵查時陳稱:黃俊欽之直接主管是被上訴人,黃俊欽是直接跟被上訴人報告,跟伊一樣,買賣股票資金的調度伊也是直接被上訴人報告,資金的請款簽核也都是經過被上訴人簽核等語,(見本院前審卷三第89頁)。證人李秀珠於96年3 月25日刑案偵查時亦陳稱:在黃俊欽至本集團任職前,被上訴人買賣股票時,會指示伊買賣股票價量及時間點,再由伊直接聯繫營業員下單,或是再找其他同事下單。黃俊欽及陳柏霖到職後,就由該二人執行被上訴人買賣股票之指令,有關本集團股票買賣事宜一般是經由被上訴人簽核同意後,由伊及黃俊欽負責下單,資金調度由羅英華負責等語(見該次筆錄第8 頁、26頁),參以黃俊欽於94年12月23日8時8分致電李秀珠,請李秀珠詢問被上訴人其應再用哪幾個帳戶買入旺宏公司股票,而李秀珠於94年12月23日12時42分致電被上訴人詢問當日可否再買入旺宏公司股票,有通話紀錄可憑(見本院前審卷三第90、91頁)。證人李秀珠於97年4 月10日刑案偵查時亦證稱:就該通電話內容而言,應該是被上訴人指示伊買進旺宏公司股票5千到1萬張。如果確實有買進旺宏公司股票5 千到1 萬張,應該是由伊將被上訴人的指示轉知給黃俊欽等語(見本院前審卷三第96頁)。足徵黃俊欽仍需徵詢被上訴人之意見後始得加以投資,並曾在交易過程中徵詢被上訴人是否繼續購買旺宏公司股票之情事,尚非無須經由被上訴人之指示。 ③99年6月2 日修正之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後段固新增內部人無論以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均不得在重大消息公開前或沈澱期內買入或賣出規定。然修正前之同條項規定尚非僅限於內部人名義下之股票,亦包含內部人以他人名義持有,及雖非內部人所有但為內部人實際上所掌控等情形皆是,與修正後之規定並無差異,僅係將條文文字明確化,避免產生誤解,否則內部人豈非只要使用配偶、子女、親友等人頭或實際上為其所掌控之公司證券帳戶交易,即可不受內線交易規範,顯不符合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所規定禁止內線交易之精神,被上訴人自無從以其非屬買進旺宏公司股票之主體而卸責。是被上訴人所辯,均無可採。 (二)被上訴人是否應依修正前證交法第157 條之1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對本案授權人柯如森等297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1、按違反修正前證交法第157 條之1第1項規定者,應就消息未公開前其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限度內,對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責任限額提高至三倍,修正前證交法第157 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亦定有明文。 2、本件被上訴人於94年12月22日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旺宏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竟於消息未公開前,利用該消息於94年11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27日止購入如附表一所示旺宏公司之股票,則上訴人無論依修正前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均無不合。又本件重大消息成立日如為94年12月22日,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主張所請求之金額即為附表三求償金額B,總共為147元乙節並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㈧),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分別給付如附表三求償金額B 欄所示金額及法定利息予各該編號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即有未合。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修正前證交法第157 條之1第2項規定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分別給付如附表三求償金額B 欄所示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9月8日(見附民卷第450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予各該編號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並由上訴人受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判決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尚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訴人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尚無不合,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再者,本件上訴人勝訴部分,兩造雖分別陳明願供擔保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然因本判決命被上訴人所為給付未逾150 萬元,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此部分尚無准免宣告假執行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容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莊昭樹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訴外人力晶等公司於94年11月28日至同年12月27日購入訴外人旺宏公司股票明細 ┌─────┬──────┬────┬─────┬─────┬───────┬──────┐ │ │ │買進日期│ 買進股數 │成交價格 │ 買進金額 │ │ │投資人姓名│投資人帳號 │ │ (股) │(元/股) │ (元) │證券商 │ │ │ │年/月/日│ (A) │ (B) │ (C=A*B) │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6│ 443,000│ 4.09│ 1,811,87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6│ 457,000│ 4.10│ 1,873,70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7│ 400,000│ 4.20│ 1,680,00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7│ 912,000│ 4.22│ 3,848,64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7│ 88,000│ 4.34│ 381,92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8│ 1,300,000│ 4.19│ 5,447,00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8│ 200,000│ 4.24│ 848,00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387,000│ 4.19│ 1,621,53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1,413,000│ 4.20│ 5,934,60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200,000│ 4.21│ 842,00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2│ 498,000│ 4.14│ 2,061,72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2│ 773,000│ 4.15│ 3,207,95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3│ 500,000│ 4.13│ 2,065,00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3│ 1,200,000│ 4.15│ 4,980,00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6│ 200,000│ 4.09│ 818,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6│ 200,000│ 4.10│ 820,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6│ 400,000│ 4.11│ 1,644,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6│ 300,000│ 4.12│ 1,236,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7│ 100,000│ 4.16│ 416,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7│ 1,500,000│ 4.19│ 6,285,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7│ 1,600,000│ 4.20│ 6,720,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8│ 1,100,000│ 4.20│ 4,620,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8│ 500,000│ 4.21│ 2,105,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200,000│ 4.16│ 832,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200,000│ 4.18│ 836,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500,000│ 4.19│ 2,095,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1,250,000│ 4.20│ 5,250,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150,000│ 4.21│ 631,5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2│ 280,000│ 4.13│ 1,156,4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2│ 820,000│ 4.14│ 3,394,8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2│ 600,000│ 4.15│ 2,490,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3│ 194,000│ 4.11│ 797,34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3│ 300,000│ 4.12│ 1,236,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3│ 532,000│ 4.14│ 2,202,48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8│ 120,000│ 4.19│ 502,80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8│ 260,000│ 4.20│ 1,092,00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8│ 420,000│ 4.21│ 1,768,20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8│ 200,000│ 4.23│ 846,00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200,000│ 4.15│ 830,00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100,000│ 4.17│ 417,00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620,000│ 4.19│ 2,597,80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784,000│ 4.20│ 3,292,80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246,000│ 4.21│ 1,035,66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2│ 382,000│ 4.13│ 1,577,66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2│ 718,000│ 4.14│ 2,972,52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2│ 500,000│ 4.15│ 2,075,00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3│ 300,000│ 4.12│ 1,236,00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3│ 300,000│ 4.13│ 1,239,00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3│ 300,000│ 4.14│ 1,242,00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4│ 100,000│ 4.14│ 414,000│富邦證券 │ ├─────┴──────┴────┴─────┴─────┴───────┴──────┤ ├─────┬──────┬────┬─────┬─────┬───────┬──────┤ │力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21│ 1,000,000│ 4.80│ 4,800,000│金鼎證券 │ ├─────┼──────┼────┼─────┼─────┼───────┼──────┤ │力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22│ 183,000│ 5.00│ 915,000│金鼎證券 │ ├─────┼──────┼────┼─────┼─────┼───────┼──────┤ │力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22│ 1,817,000│ 5.01│ 9,103,170│金鼎證券 │ ├─────┼──────┼────┼─────┼─────┼───────┼──────┤ │力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22│ 2,000,000│ 5.08│ 10,160,000│金鼎證券 │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100,000│ 4.03│ 403,00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300,000│ 4.04│ 1,212,00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100,000│ 4.05│ 405,00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1│ 200,000│ 3.98│ 796,00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1│ 200,000│ 3.99│ 798,00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1│ 300,000│ 4.01│ 1,203,00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1│ 300,000│ 4.03│ 1,209,00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250,000│ 4.00│ 1,000,00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50,000│ 4.01│ 200,50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400,000│ 4.02│ 1,608,00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200,000│ 4.04│ 808,00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5│ 12,000│ 4.03│ 48,36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5│ 188,000│ 4.04│ 759,52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5│ 300,000│ 4.05│ 1,215,00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28│ 70,000│ 4.05│ 283,5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28│ 30,000│ 4.06│ 121,8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28│ 250,000│ 4.07│ 1,017,5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28│ 150,000│ 4.08│ 612,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29│ 50,000│ 4.03│ 201,5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29│ 200,000│ 4.04│ 808,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29│ 30,000│ 4.05│ 121,5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29│ 50,000│ 4.07│ 203,5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100,000│ 4.02│ 402,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50,000│ 4.03│ 201,5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100,000│ 4.04│ 404,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100,000│ 4.06│ 406,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150,000│ 4.07│ 610,5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300,000│ 4.08│ 1,224,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1│ 200,000│ 3.98│ 796,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1│ 200,000│ 3.99│ 798,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1│ 300,000│ 4.01│ 1,203,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1│ 200,000│ 4.02│ 804,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1│ 200,000│ 4.03│ 806,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300,000│ 4.00│ 1,200,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300,000│ 4.03│ 1,209,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200,000│ 4.04│ 808,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100,000│ 4.05│ 405,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5│ 11,000│ 4.03│ 44,33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5│ 600,000│ 4.04│ 2,424,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5│ 239,000│ 4.05│ 967,95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5│ 150,000│ 4.06│ 609,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7│ 330,000│ 4.19│ 1,382,7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7│ 1,000,000│ 4.20│ 4,200,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29│ 150,000│ 4.04│ 606,0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29│ 214,000│ 4.05│ 866,7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29│ 36,000│ 4.06│ 146,16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40,000│ 4.01│ 160,4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100,000│ 4.03│ 403,0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600,000│ 4.04│ 2,424,0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1│ 300,000│ 4.01│ 1,203,0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1│ 300,000│ 4.02│ 1,206,0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200,000│ 3.97│ 794,0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400,000│ 3.98│ 1,592,0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400,000│ 4.00│ 1,600,0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204,000│ 4.02│ 820,08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196,000│ 4.03│ 789,88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5│ 150,000│ 4.04│ 606,0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5│ 410,000│ 4.05│ 1,660,5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5│ 40,000│ 4.06│ 162,4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5│ 400,000│ 4.10│ 1,640,0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6│ 259,000│ 4.08│ 1,056,72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6│ 123,000│ 4.09│ 503,07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6│ 218,000│ 4.10│ 893,8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6│ 600,000│ 4.12│ 2,472,0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6│ 800,000│ 4.13│ 3,304,000│富邦證券 │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19│ 1,600,000│ 4.20│ 6,720,00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19│ 900,000│ 4.21│ 3,789,00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19│ 100,000│ 4.23│ 423,00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0│ 200,000│ 4.23│ 846,00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0│ 150,000│ 4.26│ 639,00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0│ 300,000│ 4.30│ 1,290,000│富邦證券 │ ├─────┼──────┼────┼─────┼─────┼───────┼──────┤ │ │ │ │ 867,000│ │ 3,736,770│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0├─────┤ 4.31├───────┤富邦證券 │ │ │ │ │ 133,000│ │ 573,230│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0│ 1,000,000│ 4.34│ 4,340,00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1│ 174,000│ 4.56│ 793,44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1│ 412,000│ 4.57│ 1,882,84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1│ 185,000│ 4.58│ 847,30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1│ 600,000│ 4.59│ 2,754,00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1│ 700,000│ 4.63│ 3,241,00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1│ 1,000,000│ 4.65│ 4,650,00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1│ 500,000│ 4.78│ 2,390,00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1│ 179,000│ 4.79│ 857,41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1│ 1,000,000│ 4.80│ 4,800,000│富邦證券 │ ├─────┴──────┴────┴─────┴─────┴───────┴──────┤ ├─────┬──────┬────┬─────┬─────┬───────┬──────┤ │祥裕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100,000│ 4.03│ 403,000│金鼎證券 │ ├─────┼──────┼────┼─────┼─────┼───────┼──────┤ │祥裕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100,000│ 4.04│ 404,000│金鼎證券 │ ├─────┼──────┼────┼─────┼─────┼───────┼──────┤ │祥裕公司 │00000000000 │94/12/21│ 200,000│ 4.78│ 956,000│金鼎證券 │ ├─────┼──────┼────┼─────┼─────┼───────┼──────┤ │ │ │ │ 600,000│ │ 2,874,000│ │ │祥裕公司 │00000000000 │94/12/21├─────┤ 4.79├───────┤金鼎證券 │ │ │ │ │ 200,000│ │ 958,000│ │ ├─────┼──────┼────┼─────┼─────┼───────┼──────┤ │祥裕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100,000│ 4.03│ 403,000│富邦證券 │ ├─────┼──────┼────┼─────┼─────┼───────┼──────┤ │祥裕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100,000│ 4.04│ 404,000│富邦證券 │ ├─────┼──────┼────┼─────┼─────┼───────┼──────┤ │祥裕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100,000│ 4.05│ 405,000│富邦證券 │ └─────┴──────┴────┴─────┴─────┴───────┴──────┘ ┌──────┬────┬─────┬─────┬───────┬───────┐ │投資人姓名 │買進日期│ 買進股數 │ 成交價格 │ 買進金額 │ 證券商 │ │力晶公司 │年/月/日│(股) │(元/股) │ (元) │ │ │投資人帳號 │ │ (A ) │ (B) │ │ │ ├──────┼────┼─────┼─────┼───────┼───────┤ │00000000000 │94/12/23│ 23,000│ 4.91│ 112,93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3│ 254,000│ 4.94│ 1,254,76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3│ 1,104,000│ 4.95│ 5,464,80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3│ 1,072,000│ 4.96│ 5,317,12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3│ 799,000│ 4.98│ 3,979,02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3│ 324,000│ 5.01│ 1,623,24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3│ 676,000│ 5.02│ 3,393,52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3│ 840,000│ 5.05│ 4,242,00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3│ 254,000│ 5.06│ 1,285,24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3│ 554,000│ 5.07│ 2,808,78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19,000│ 4.84│ 91,96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4,000│ 4.85│ 19,40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63,000│ 4.86│ 306,18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111,000│ 4.88│ 541,68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295,000│ 4.89│ 1,442,55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657,000│ 4.90│ 3,219,30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300,000│ 4.91│ 1,473,00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500,000│ 4.92│ 2,460,00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285,000│ 4.93│ 1,405,05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910,000│ 4.94│ 4,495,40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1,935,000│ 4.95│ 9,578,25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1,429,000│ 4.96│ 7,087,84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892,000│ 4.97│ 4,433,24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600,000│ 4.98│ 2,988,00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7│ 174,000│ 4.86│ 845,64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7│ 502,000│ 5.04│ 2,530,08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7│ 498,000│ 5.05│ 2,514,90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7│ 834,000│ 5.06│ 4,220,04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7│ 835,000│ 5.07│ 4,233,45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7│ 164,000│ 5.08│ 833,12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7│ 93,000│ 5.09│ 473,37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7│ 900,000│ 5.10│ 4,590,000│金鼎證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