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非抗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徐禾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非抗字第96號再 抗告 人 徐禾謙 徐依妡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吳郁萱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原再抗告人徐三泰與相對人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徐三泰於民國105年8月3日死亡,其第一順位 繼承人徐禾謙、徐依妡、吳郁萱,第二順位繼承人吳明珠、徐禮明,除第二順位繼承人徐禮明至今尚未拋棄繼承外,餘第一、二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各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343號、106年度司繼字第1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見本院卷第57-58頁、第70頁),本院前於105年10月14日以裁定命由徐禾謙、徐依妡、吳郁萱承受訴訟,容有未洽,予以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