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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263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朱耀平湯千慧羅立德

上訴人
林富美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黃宏漢
訴訟代理人
林倩玉
被上訴人
林志丞
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四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提起先、備位之訴,均以其為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為前提事實,而被上訴人是否為權利人,應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訴字第10600769903號訴願決定書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法律關係為據,於107年4月16日裁定於該案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二第383至385頁)。

二、茲查明上開行政爭訟程序(歷審案號:原住民委員會108年9月12日原民訴字第10800565432號訴願決定、臺北高等行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9號),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11年度上字第92號判決於113年9月26日上訴駁回確定(見本院卷三第183至193頁),其行政訴訟程序已告終結。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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