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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95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傅中樂陳清怡林玉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895號

上訴人
郭政錩
被上訴人
李志洋(即李翁玉葉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李碧雲(即李翁玉葉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小段000地號土地(下稱000地號土地),與原審被告李翁玉葉(於民國105年8月29日去世,由被繼承人即被上訴人李志洋、李碧雲承受訴訟,下各以姓名稱之,合稱被上訴人)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小段000地號土地(下稱000地號土地)相鄰,李翁玉葉竟在000地號土地上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房屋對面之建物屋簷裝設監視器,其中8支監視器(下稱系爭監視器),面向上訴人所有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大門,目的為監控上訴人,並由李志洋隨時以手機監看,已不法侵害上訴人隱私權且情節重大等語,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㈠被上訴人應將系爭監視器拆除。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將系爭監視器拆除。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李翁玉葉自99年起即因行動不便需專人24小時照顧,系爭監視器係李志洋於104年10月間颱風過後所裝設,監視角度僅限李志洋使用管理之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範圍,未及上訴人私有領域,並無侵害上訴人隱私權等語,資為抗辯。並對上訴人之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上訴人以系爭監視器設在李翁玉葉生前所有000地號土地之違建屋簷,侵害其隱私權為由,主張李翁玉葉應負拆除及賠償損害之責云云,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復未就系爭監視器為李翁玉葉裝設乙節,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揆諸上開說明,已難認上訴人主張為可採。況李翁玉葉自99年起即臥病在床需人照顧等情,亦有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見原審卷140-141頁)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至李翁玉葉生前住處拍攝之臥床照片(見原審卷第139頁)在卷可佐。依李翁玉葉自99年起因罹患帕金森症,致兩側手腳僵硬、動作遲緩,並自101年12月22日經鑑定屬極重度障礙患者,可徵其至遲自101年12月22日起已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核與被上訴人辯稱李翁玉葉臥病後即需專人照顧等情相符。且李志洋亦自承000地號土地係由其使用管理,並於104年10月颱風過後裝設系爭監視器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益徵被上訴人辯稱系爭監視器非李翁玉葉裝設等語為可採。李翁玉葉既未裝設系爭監視器,則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李翁玉葉之承受訴訟人即被上訴人拆除系爭監視器並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云云,自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監視器拆除,並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林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95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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