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13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137號
- 上訴人
- 鈦山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開山
- 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 被上訴人
- 慧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倉旭
- 訴訟代理人
- 廖本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第一、二審(含反訴部分)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含反訴部分)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