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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林玉珮徐淑芬朱美璘
  •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宇、邱欽庭

  • 當事人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林鴻明陳祈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175號上 訴 人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宇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葉大殷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韋辰律師 林青穎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鴻明 張簡勵如律師(即董翠華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林慶苗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祈蒼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就被上訴人所主張之時效抗辯為意見陳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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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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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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