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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25號

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陶亞琴黃書苑廖慧如

上訴人
林明亮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被上訴人
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珊
被上訴人
宇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恒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上訴人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訴訟代理人
何威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7815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提起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係主張對被上訴人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外天公司)存有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票據債權(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0 年度司票字第8628號裁定之票據,下稱系爭票據權利)未獲清償,為此爰依民法第242條、第87條第1項、第244條第2項規定,代位天外天公司請求㈠先位聲明:確認被上訴人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新公司)於民國102年3月7 日將天外天公司所設質之信託利益權出售予被上訴人宇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景公司)之買賣債權行為及移轉權利之準物權行為無效;㈡備位聲明:請求撤銷力新公司於102年3月7日將天外天公司所質押之信託利益權出售予宇景公司之買賣債權行為及移轉之準物權行為等語。惟天外天公司否認上訴人系爭票據權利存在,並於臺北地院對上訴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經該院以107年度北簡字第7815號事件審理,業經天外天公司提出該案起訴狀及通知書為憑。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顯係以該案即上訴人及天外天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兩造訴訟代理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冀於上開民事案件終結前暫停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見本院卷㈢第132頁反面),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及尊重當事人意願,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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