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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5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徐福晋郭顏毓陳秀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510號

上訴人
祥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銘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複代理人
盧德聲律師
被上訴人
佳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國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第㈡款第⒉目倒數第八行關於「(證書號碼:CZ0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證書號碼:CZ000000000000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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