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33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32號
- 上訴人
- 杜俊謙律師即林耀清之遺產管理人
- 被上訴人
- 陳盈旭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
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於106年1月11日民事上訴暨聲請狀記載「被上訴人:陳盈旭」;復於106年3月15日民事上訴更正狀記載「被上訴人:謝馥璟(正本漏列,現更正)、陳盈旭」。惟查陳盈旭非原判決之原告,而係訴訟代理人,上訴人對之無從指摘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對陳盈旭提起上訴部分,依上規定,顯不合法,亦無從命其補正,應予駁回。至上訴人對謝馥璟提起上訴部分,業經本院於106年12月20日另行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