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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34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黃雯惠林佑珊賴秀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42號

上訴人
陳文彬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上訴人
程暐祐
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長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朱炳俊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劉麗華
被上訴人
蔡其育
被上訴人
吳宗群
被上訴人
林甄馨
被上訴人
陳思瑋
被上訴人
林煜倫
被上訴人
謝鎌駿
被上訴人
邱奕彰
被上訴人
盧銘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26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說明視同上訴人朱炳俊為視同上訴人長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二人如何成立共同侵權行為?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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