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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4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翁昭蓉鍾素鳳賴惠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34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何苡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何霄鵬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昶是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明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淯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鉞程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陳宏彬律師

      林芝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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