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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994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劉坤典蔡和憲賴淑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994號

上訴人
林宜靜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黃柏樺、黃曾絹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上字第99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萬5,28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2,239元。上訴人於民國107年2月14日繳納6萬0,9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 溢繳2萬8,661元,上訴人聲請返還。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994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