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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張競文曾部倫何君豪
  • 法定代理人
    黃王秀雲

  • 上訴人
    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61號再 審 原告 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王秀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仁寶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案列本院105 重上854 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4258元,有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854 號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應徵再審裁判費1 萬991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何君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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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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