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2號
附帶上訴人 柯旅天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孫正
- 訴訟代理人
- 廖忠信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珽顥律師
附帶被上訴人 蔡孟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0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附帶上訴乃被上訴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利用他造提起之上訴程序,附帶聲明不服,而請求第二審法院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制度,故倘該不利益部分之訴訟業經上訴人撤回起訴而不存在時,自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二、查本件附帶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以附帶上訴人為對造起訴請求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②按月給付薪資③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其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下同)1548元至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第一審判決附帶上訴人應提繳1548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附帶被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駁回附帶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附帶被上訴人就其上開①②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人則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惟附帶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撤回上開③部分之起訴,則該部分之訴訟已不存在,依上說明,附帶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