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5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59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楊瑞忻
- 訴訟代理人
- 施習盛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志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丁輝
- 訴訟代理人
- 林紹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錦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首泰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品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6行將「103年」4月書為「104年」4月,係屬誤寫,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