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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國抗字第67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鍾任賜黃明發林政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抗字第67號

異議人
黃志成

      黃美雲

      王淑珠

      黃渝婷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9 月14日本院所為裁定(106 年度國抗字第67號)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抗告法院得不命補正,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項準用第444 條第2 項即明。

二、異議人對原法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所為106 年度國再字第1 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規定,應視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同年6月29日裁定命其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7 月19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逾期未補正,其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本院之上開裁定,以異議人未繳裁判費,其抗告不合法為由,駁回其抗告,並無違誤。從而,異議人指摘上開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國抗字第67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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