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再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再字第3號
- 再審原告
- 黃OO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李曜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徵裁判費2 萬5,260 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