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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字第2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徐福晋郭顏毓楊博欽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2號

上訴人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芬
訴訟代理人
黃宗正律師
被上訴人
聿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聿鴻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複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8 月1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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