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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字第56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容正王怡雯紀文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56號

上訴人
胡金谷
上訴人
胡明壽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上訴人
全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勝彥
上訴人
賴五團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6 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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