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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423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吳麗惠王麗莉林純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423號

抗告人
蔡太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文志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標題欄中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423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