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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676號

假扣押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傅中樂魏于傑陳清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676號

抗告人
陳郭素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奕瑄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6年11月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373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執原法院106年度刑全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提存假扣押擔保金新臺幣(下同)296萬元,聲請原法院以106年度司執全字第429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伊之財產在888萬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執行債權金額為888萬元及執行費7萬1,040元(下稱系爭債權),並扣得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三重分行(下稱土地銀行三重分行)存款債權48萬9,638元(含手續費250元,下稱系爭存款債權)、每月薪資債權3分之1(下稱系爭薪資債權)、第三人凱基證券三重分公司之股票債權約48萬2,761元(以民國106年10月5日為交易日計算,下稱系爭股票債權)、及如附表1、2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系爭不動產既非凶宅、輻射屋,經估價分別為807萬5,000元、1,377萬5,000元,扣除抵押貸款債權491萬元、483萬元,遠逾系爭債權之金額,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卻以無人應買後之價格,認本件假扣押執行無超額查封,駁回伊之異議,原裁定未察,再駁回伊之異議,自有未當,爰聲明廢棄原裁定,請求撤銷附表2不動產以外之查封等語。

二、按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拍賣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應即停止;供拍賣數宗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停止拍賣,強制執行法第50條、第72條、第9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第50條、第72條規定,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是查封、拍賣債務人之財產,應以將來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多項財產時,應釋明其聲請執行標的之個別財產價值,並須以此為標準而加以選擇(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參照)。此乃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禁止超額查封與拍賣執行,蓋強制執行之查封與拍賣執行,旨在保障債權人之債權為目的,而非超過該限度更限制債務人處分其財產或剝奪債務人對自身財產之處分權限,如有違背,就超額部分即非適法,債務人非不得聲明異議。又異議之有無理由,非以查封時,而係以異議裁判時,衡量是否超額,且應以客觀上極為明顯者為標準(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69號裁定參照)。

三、查相對人持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就抗告人之財產於888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經系爭執行事件查封抗告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及存款、股票與薪資債權。系爭不動產經鑑定價格分別為807萬5,000元、1,375萬5,000元,其上均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目前抵押貸款分別為120萬8,412元、425萬5,258元,有土地銀行三重分行擔保品查詢單可稽(見本院卷第12至18頁)。則系爭不動產於日後經終局執行拍賣時,能否迅速拍賣、實際拍定價格若干、是否有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及拍賣所得於分配後是否足敷清償相對人之債權,於實際拍定前,尚無從確定,自難僅以系爭不動產為查封標的,即認可滿足相對人之債權。再依系爭不動產鑑估價值推算,如未能於第1次拍賣程序拍定,依強制執行法第91、92條酌減最低拍賣價格後再行拍賣,每次拍賣酌減數額可達20%,依此計算至第3次拍賣價格,各僅餘516萬8,000元及880萬3,200元,扣除上開抵押貸款後,分別尚餘395萬9,588元、454萬7,942元(計算式:5,168,000-1,208,412=3,959,588元;8,803,200-4,255,258=4,547,942元),再扣除各項稅捐債權或其他參與分配執行債權後,系爭債權未必得以全額受償,揆諸前揭說明,尚難認本件執行查封程序,有違反強制執行法第50條、第113條所定禁止超額查封之情事。從而,原法院

駁回抗告人之異議,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附表1:~T40X0L2;┌─────────────────────────────────────────────────┐│106年度司執全字第429號 財產所有人:陳郭素芬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1 │新北市│三重區 │新海 │ │1321-8 │ │3.00 │5分之1 │ ││ ├───┼────┴───┴───┴──────┴─┴─────┴──────┴────────┤│ │備考 │ │├─┼───┼────┬───┬───┬──────┬─┬─────┬──────┬────────┤│2 │新北市│三重區 │新海 │ │1313-11 │ │100.00 │5分之1 │ ││ ├───┼────┴───┴───┴──────┴─┴─────┴──────┴────────┤│ │備考 │ │├─┼───┼────┬───┬───┬──────┬─┬─────┬──────┬────────┤│3 │新北市│三重區 │新海 │ │1312-12 │ │4.00 │5分之1 │ ││ ├───┼────┴───┴───┴──────┴─┴─────┴──────┴────────┤│ │備考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1 │2776│新北市三重區新│鋼筋混│2樓層:78.00 │陽台17.00 │ 全部 │ ││ │ │海段1312-12、1│凝土造│合 計:78.0 │ │ │ ││ │ │313-11、1321-8│5層樓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中│ │ │ │ │ ││ │ │正北路145巷7弄│ │ │ │ │ ││ │ │22號2樓 │ │ │ │ │ ││ ├──┼───────┴───┴───────────┴─────┴────┴─────────┤│ │備考│ │└─┴──┴────────────────────────────────────────────┘~T64X4L25;附表2:~T40X0L2;┌─────────────────────────────────────────────────┐│106年度司執全字第429號 財產所有人:陳郭素芬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1 │新北市│三重區 │新海 │ │1300-27 │ │105.00 │5分之1 │ ││ ├───┼────┴───┴───┴──────┴─┴─────┴──────┴────────┤│ │備考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1 │2911│新北市三重區新│鋼筋混│1樓層:78.00 │平台17.00 │ 全部 │ ││ │ │海段1300-27地 │凝土造│合 計:78.0 │ │ │ ││ │ │號 │5層樓 │ │ │ │ ││ │ │--------------│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中│ │ │ │ │ ││ │ │正北路145巷7弄│ │ │ │ │ ││ │ │12號 │ │ │ │ │ ││ ├──┼───────┴───┴───────────┴─────┴────┴─────────┤│ │備考│ │└─┴──┴────────────────────────────────────────────┘~T64X4L25;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司法事務官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核屬有據,原裁定據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67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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