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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 原告
    陳錦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815號抗 告 人 陳錦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焜龍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 21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在原法院起訴主張:其係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數位瑞崎公司)股東,原持有股權40萬股,但因92年間邱康寧以偽造文書方式製造不實文件,於民國92年10月1 日數位瑞崎公司股東臨時會將公司名稱變更為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采公司)後,並偽稱抗告人持有之新采公司40萬股股份,經由授權周再發轉讓予相對人吳焜龍7.5萬股股份,邱康寧所犯罪刑業經判決在案,爰請求確認抗 告人於92年間持有數位瑞崎公司系爭股份與吳焜龍間買賣關係不存在,原審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68萬3,2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8,472元,扣除抗告 人已繳裁判費8,150元,命抗告人尚應補繳裁判費30萬0,322元(下稱原裁定)。抗告人不服,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略謂:數位瑞崎公司所提該公司資產負債表並無依一般會計規則載明何人製作,亦未蓋公司印章。原法院以不實之資產負債表之不實記載為依據而認定訴訟標的價額,顯有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另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先依有價證券之時價定之,如無交易價額,或雙方就交易價額有所爭執致難逕援為認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時,法院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不得逕以當事人陳報單僅一次之買賣價額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唯一依據。 三、經查,抗告人於106年5月24日起訴請求確認抗告人於92年間持有數位瑞崎公司股權系爭股份與吳焜龍間買賣關係不存在,則抗告人請求確認之系爭股份買賣關係不存在係屬財產權訴訟,依前開說明,應以抗告人於起訴時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法院以真實呈現數位瑞崎公司資產狀況之105年資產負債表所載公司淨值4億4,910萬 9,462元,以全部100萬股計算,本件7.5萬股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3,368萬3,209元,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主張:數位瑞崎公司所提該公司資產負債表並無依一般會計規則載明何人製作,亦未蓋公司印章,原法院以不實之資產負債表之不實記載為依據而認定訴訟標的價額,顯有不當云云。惟查,該105年資產負債表係數位瑞崎公司於106年5月9日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電子申報資料,觀之該資產負債表右下方有電子申報收件章及申報日期(見原法院卷第77頁)即明,且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11月16日財北 國稅資字第1061026367號書函及其附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而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電子申報資料,本即無須蓋公司印章。該105年資產負債表並無遭偽造之情,抗告人主 張該105年資產負債表並非真正,尚無可採。抗告人又主張 :另案謝素關於99年4月30日係以每股1.86元投標購買數位 瑞崎公司股份;另於100年5月23日及100年12月20日有分別 以每股2.0666元及1.5元買賣數位瑞崎公司股份之交易云云 ,惟該99年及100年間之交易數位瑞崎公司股份之每股價格 ,並非本件起訴時之交易價格,自不能作為本件核定訴訟標的依據。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手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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