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30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翁昭蓉劉又菁鍾素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306號

再抗告人
郭宜蓁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孟信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本院106年度抗字第3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9日裁定命再抗告人於7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惟再抗告人業於106年7月11日具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是本院於107年8月7日以再抗告人未補正為由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即有未合,再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撤銷原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306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